吉林辽源,男子与前妻发生争吵,前妻情人到场后,表示双方已离婚,男子无权再管,并当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21 09:01:46

吉林辽源,男子与前妻发生争吵,前妻情人到场后,表示双方已离婚,男子无权再管,并当场掏出“床照”,证明双方是男女朋友,不料被男子打伤,事后男子被拘留5日、罚款300元,情人不服,认为男子的儿子也参与殴打,应对两人一并处理、加重处罚。

(案例来源: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王剑华生于1957年,于2002年与王丽依法登记结婚,两人生有一个男孩王文强,王剑华富有闯劲,想办理贷款做生意,王丽不同意,双方因此闹起离婚。

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仍生活在一起,事发当天13时20分许,在银座对面加州牛肉面二楼修鞋店内,王剑华与王丽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

不久后,王丽现男朋友孙学伍到修鞋店内找王丽,仇人见面分外眼红,王剑华当即与孙学伍发生争吵,认为就是他导致自己家庭破裂。

孙学伍表示,自己和王丽是正经男女朋友,并非情人关系,现在王丽已经离婚,王剑华无权干预她的感情生活,说罢,孙学伍还掏出一张照片,拟证明他和王丽的关系。

王剑华勃然大怒,对孙学伍进行殴打,孙学伍当场被打晕,倒地后人事不省,后被120送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并住院19天,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

经鉴定,孙学伍头、颈、左肩等部位受伤,伤情达到轻微伤,事后,警方对王剑华、王丽进行分别询问,王丽证词发生反复。

在最初的讯问中,王丽承认,双方的儿子王文强也有参与本次殴打行为,之后王丽又改变证词,否认王文强参与殴打,王文强本人则坚称没有殴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认为,王剑华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应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孙学伍不服,认为也应对王文强进行处罚,并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孙学伍的意思是,王剑华、王文强父子结伙殴打自己,不仅要对王文强进行行政处罚,还要对王剑华加重处理。

市公安局经审查,发现王文强是王剑华打电话叫来的,孙学伍进屋时并不在场,也无证据显示王文强参与殴打,遂作出维持原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孙学伍仍然不服,当庭提供一份录音证据,表示自己和王丽是男女朋友,王丽的笔录有反复,王文强参与殴打,故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警方辩称,因王丽证据上的反复,无法对王文强是否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依据现有证据认定王剑华殴打他人,并予以治安处罚并无不当,并当庭提供证据如下:

1.事发当日3份询问笔录,王剑华询问笔录称,只与孙学伍两人进行了厮打;孙学伍询问笔录称,王文强也对其进行了殴打;王文强询问笔称自己未参与打架,系拉架。

2.案发20日后孙学伍的询问笔录,证明王丽霞去笔录当日,与孙学伍通过电话,两人是情人关系,案发时间段内,孙学伍曾给王丽发送过与她的床照。

3.事发当日王丽的第1次询问笔录,称王剑华、王文强均对孙学伍进行了殴打,但孙学伍只是其顾客,否认双方存在情人关系。

4.案发20日后王丽的第2次询问笔录,承认和孙学伍是情人关系,因为孙学伍在她制作笔录前,对她打电话威胁,要向着孙学伍说话,否则将其不雅照进行传播。

5.案发19日后王丽情况说明,证明孙学伍以自己的不雅照对她进行威胁;孙学伍与王剑华系互殴;王文强未参与打架,系拉架。

王剑华辩称:

1.自己是正当防卫,当天孙学伍闯入自己家中并先攻击自己。

事发当日13时许,自己与王丽在家中,孙学伍闯入后与自己发生争吵,孙学伍先拿起水壶击打自己,后双方殴打在一起,期间,王文强回来将双方拉开,孙学伍拨打110、120,随后住院治疗。

2.孙学武胁迫王丽作假证。

孙学伍在酒店将自己老婆王丽灌醉,乘机将她带回家中,并在她醉酒状态下拍摄不雅照片,且多方威胁王丽,所以王丽才在案件中开始时帮助孙学伍出假证。

王剑华认为,警方倾向孙学伍,对孙学伍一点处罚都没有,反而拘留自己5天,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据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孙学伍的诉讼请求。

同样的一件事情,四个人有不同说法,且关键证人王丽证言还有反复,可谓现实版罗生门,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认定并判决?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王剑华对孙学伍实施过殴打,王剑华主张孙学伍闯入家中先动手,无相关证据,因此不予认可。

孙学伍主张王文强参与殴打,但未提供相关证据,王丽与双方都存在利害关系,且证言出现反复,证据证明力不足,不排除第一次询问笔录是受孙学伍胁迫。

最终,法院决定维持原判,驳回孙学伍的诉讼请求,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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