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是嫖娼!”湖南邵阳,网传当地县级政协主席尹某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长沙公安机关依法控制。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已经证实尹某是因嫖娼被抓。
(来源:新黄河、纵缆新闻、顶端新闻)
据了解,公开资料显示,尹某1972年出生,湖南人,曾担任副县长职务、现任县级政协正职主席,且2月29日,尹某还以公职身份出席有关工作事宜。
目前,主管部门已经证实尹某是因嫖娼被依法控制。
有网友认为,尹某身为领导干部,居然以身试法,不仅前途尽毁、估计其妻子也会与其离婚了。
也有网友认为,尹某出来后被撤职是肯定的,至于会不会被开除,还很难说,毕竟犯罪才一定会开除。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那么从法律上讲,网友们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么?
首先,不论是尹某自己支付的嫖资,还是别人为其支付的,根据公安部的指导意见,只要是以金钱为媒介,与不特定人员发生关系的,就属于卖淫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66条同时还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嫖娼行为,那么尹某的行为只构成违法,一般只是治安处罚,不属于刑事案件。
其次,虽然尹某贵为县级政协主席、正科级干部,但其在家里就是妻子的丈夫,没有任何特权。因此,其也应当和老百姓一样,对婚姻负有忠诚义务。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1091条同时还规定,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背叛婚姻并且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简而言之,尹某身为领导干部本就应当以身作则,可其目无法纪,实施嫖娼违法行为,其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还侵犯其妻子的婚姻权,其妻子可以民事侵权为由,主张与尹某离婚,且可以要求尹某通过少分一定比例夫妻财产的方式来作为补偿。
最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嫖娼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具体到本案中,尹某背叛婚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家庭和社会公德,没有异议,且上述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有嫖娼行为的,就是撤职或者开除。
也就是说,尹某被撤职是必然的结果,但上级主管部门是否会启用第二选项“开除”,就要等通报了!
还有网友表示,尹某身为领导干部、知法犯法,这种人应当绝不故息,开除公职!对此,您怎么看?

用户13xxx53
被人家搞仙人跳了。
秋风扫落叶
县政协主席,正处级!
莲花光威渔具
只有涉及刑事,并走好程序才会开除。嫖娼一般治安处理。
刺刀
这种情况如果开除了,他可以按照劳动法申请补偿吗?
周南
县级政协主席妥妥的正处级!列入县委常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