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一男子以“送花篮”的名义,支付5000元并与酒吧女模特到酒店开房后,公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24 14:24:38

福建莆田,一男子以“送花篮”的名义,支付5000元并与酒吧女模特到酒店开房后,公安机关认定二人是违法交易,并对男子作出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可事后男子却拿出离婚证告上法庭,主张其是单身、其“送花篮”只是表达爱意并追求女方、与女方是“恋爱行为”。但法院最终却这样判。

(来源:福建莆田涵江区法院)

吴先生与朋友在酒吧消费时,该酒吧有一个女模特走秀送花篮的环节 。花篮的价格从200元至5000元不等。女模特收到顾客的花篮后,可以与酒吧分成。

吴先生声称,其在观看女模特走秀过程中,为标牌号为729的女子余某,送去了价值3000元的花篮。

之后,其又在酒吧充值了2000元只能用于送花篮的预存款。当晚,吴先生就与余某在酒店开房。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该酒吧存在违法交易后,立即派员前往处置,并查获吴先生与余某违法交易事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据此,公安机关以二人被查处时已经交易,不属于情节较轻的为由,对吴先生作出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已经对其执行拘留处罚。

但事后吴先生不服,并认为其是送花篮,没有嫖资,不符合认定为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故其行为不构成违法。即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吴先生还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离婚证,拟证明其是单身,其是出于追求余某的目的而赠送花篮的。因此,二人是属于恋爱关系。

本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即被告要是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被告就会败诉。

被告公安机关举证称:

第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特定人员之间以金钱为媒介,进行违法交易的,应当认定为卖淫嫖娼。

具体到本案中,吴先生是观看走秀时才见到余某,二人是到了房间后才正式见面,故属于不特定人员。

第二,酒吧营销经理杨某的陈述和转账记录,证实吴先生给杨某转了5000元后,与余某到酒店开房交易。余某回到酒吧后,杨某就给余某转了3000元。

也就是说,另外2000元不是吴先生所述的“花篮充值预付款”,而是酒吧与营销经理杨某等人的分成。

注意!从法律上讲,吴先生支付5000元后,就与余某交易,那么这5000元均属于嫖资。至于这5000元到底是怎么分配都不影响违法事实和嫖资的认定。

第三,事发当天,吴先生在接受询问时陈述:“我在酒吧的时候看中729号后,就想带其去酒店开房。”

第四,事发当天,余某在接受询问时陈述:“杨总跟我说有客人要给我5000元,让我与其去开房。我起先是不肯的,但杨总劝了我很久,我当时就心动了就答应跟客人去开房交易!我收到3000元后杨总就安排酒吧DJ大声说,有人给我送价值2千的花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被告有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行为的职权。

其次,被告公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吴先生酒吧内以为余某送花篮的方式支付嫖资5000元并带其到酒店房间进行违法交易。因此,被告根据吴先生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最后,虽然吴先生主张其已婚,且是追求余某后的“恋爱关系行为”,但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吴先生的诉求。

0 阅读:30
北寄波聊社会

北寄波聊社会

喜欢简单生活,喜欢找个安静的地方坐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