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迷恋上一位比自己小20岁女子,给女子转了80万后,女子竟然失踪了。一年后,女子又主动联系男子,两人再次坠入爱河,次月男子就提出结婚,并转给女方150万彩礼。然而,结婚才22天,两人闹矛盾,女子竟跑回娘家闹离婚,要求男子分割财产。男子这才感觉自己被骗了,将女子诉至法院,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李军胜和助理正在二手车市场,处理他3个月前给赵可欣买的豪车。
说起赵可欣这个人,李军胜就气不打一处来。
4年前,李军胜和赵可欣在朋友的饭局上认识的,李军胜第一次见赵可欣,眼睛都不愿挪开。
饭后,李军胜主动送赵可欣回家,两人相谈甚欢。
从李军胜开的车,以及着装打扮,再加上从朋友口中的了解,赵可欣已经知道,眼前这个男人身价不菲,她当然随时欢迎李军胜包养自己,可一开始,该装还是要装一下的。
彼时,李军胜45岁,而赵可欣才25岁,两人相差了20岁不说,李军胜还有家室。
可这对于赵可欣这样的女人而言,不算什么,毕竟这个社会的风气就是“笑贫不笑娼”。
两人认识了两周后,从一开始的暧昧聊天,到最后去酒店开房,然后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到最后,李军胜竟然心一狠和妻子离了婚。
离婚的第二个星期,李军胜就想跟赵可欣结婚,当天晚上,李军胜就转给赵可欣80万,以表诚意。
当时,赵可欣交往的男友,并不只李军胜一个。
赵可欣这两年,用在李军胜这儿捞来的钱,在外边和另一个年纪相仿的小伙子谈恋爱。
这一切,李军胜全然不知。
让李军胜想不到的是,转完80万的第二天,赵可欣就失踪了,他根本找不见人。
三个月后,李军胜报警立案,将赵可欣诉至法院,要求她偿还80万,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
然而,一年后,赵可欣又出现了,主动联系李军胜,编了一大堆自己不见李军胜的理由,最终李军胜还是没逃过赵可欣的手掌心,心甘情愿的喝了她给的那晚迷魂汤。
就这样,两人又坠入爱河,李军胜对赵可欣百依百顺,生怕赵可欣又跑了。
再次重燃爱情的第二个月,李军胜就飞往赵可欣的老家,向赵可欣父母提出想和赵可欣结婚的想法,当即给了150万彩礼,并签下协议,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赵可欣。
第二天,两人就去领了证,可把李军胜开心坏了。
隔了几天,又花了60多万给赵可欣提了一辆豪车。
李军胜本以为,用他的爱和钱足矣拴住这位小娇妻,可他根本不知,赵可欣和他结婚,早就有预谋。
这不,新婚第22天,赵可欣就提出让他将另外两处他名下的房产转给她,还有公司部分股权也转让给她。
李军胜根本不敢想,赵可欣竟然胃口这么大,他当时就拒绝了。
两人大吵了一架后,赵可欣飞回老家,住在娘家,拒绝见李军胜。
李军胜上门找过几次,但赵可欣态度很坚定,除非李军胜答应她提出的房产赠与和股权转让的要求,不然就不见。
李军胜这才反应上来,越发觉得这一切都是赵可欣的预谋,这场婚姻像是一场诈骗。
于是,李军胜立刻报警,称赵可欣诈骗。
三个月后,赵可欣被警方逮捕并拘留,7个月后,因存疑不起诉被释放。随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显示,赵可欣在婚前婚后一直与多名异性保持情人或情侣关系。
1、《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不同,刑事案件需要准确的,充分的证据,真相只有一个。而民事诉讼法遵从的高度盖然性。
2、次年,李军胜向法院提出诉请,诉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确认其与赵可欣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无效,并判令赵可欣返还其向赵可欣家人转账支付的150万元彩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赵可欣婚后和李军胜两人生活仅仅22天,并无互帮互助、共同经营家庭的客观事实存在。
且赵可欣婚前婚后还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没有表现出与李军胜长久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结婚动机不纯。
故法院判决:准予李军胜与赵可欣解除婚姻关系;赵可欣向李军胜返还150万元。李军胜向赵可欣支付车辆变卖款55万元。
3、赵可欣不服,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赵可欣诉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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