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和丈夫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谁知,14天后丈夫就再婚,更想不到的是,1个月后丈夫的现任便产下一子。女子这才知道,原来丈夫早就出轨,怪不得着急离婚。于是,女子一气之下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费。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抚州发布)
江夏和曹盟从民政局出来后,彻底分道扬镳,两人头也没回的各自驱车向反方向开去。
其实,江夏也不知道她该开往哪里,听着广播里的情歌,她突然落泪了。
10年一梦,在这10年的婚姻里,爱过是真,恨过是真,通过也是真。
想想10年前,两人刚在一起那会儿,你侬我侬,只要在一起,就有说不完的话。
虽然没钱,但却从不缺少快乐。
两人真正疏远,是从曹盟升职开始,从组长到经理,从经理到总监,职位越高,应酬越多。
他在外头见多识广,她在家里锅碗瓢盆。
久而久之,两人的差距就出来了。江夏能明显的感觉到曹盟对她的嫌弃,他说什么,她都跟不上了,因为不懂。
江夏也曾经想过,出去工作,提升自己,可一方面曹盟总是打压她,她没有勇气,另一方面,孩子才8岁,还需要照顾。
就这样慢慢的,因为不同频,两人也慢慢的疏远。
从以前的恨不得天天粘在一起,到最后好几个月都没有一次夫妻生活。
曹盟总是以忙为借口,从经常性晚归,到最后经常性出差。
其实,他早就有了情人,他的客户杨羽,刚刚毕业的大学生。
两人在一次饭局上认识的,是曹盟先起了色心,其实在杨羽之前,曹盟也早就出轨了,只不过都是露水情缘。
而这个杨羽,却一直把曹盟抓的死死的。
两人在业务往来中,很快熟悉,紧接着就破了底线,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而江夏却还浑然不知,或许不是不知道,只是选择不去深究,不深究,就不会被伤害。
直到曹盟提出离婚,江夏懵了。
该来的还是来了,听到曹盟提离婚的时候,江夏反而有一种久违的轻松感,她内心深处也想逃离这个牢笼,只是没有勇气提出来。
最终两人好聚好散,曹盟还算有良心,将家里明面儿上的财产,做了分割,给江夏稍微多了一点点。
然而,两人离婚后,就在江夏还在舔舐伤口时,却从朋友那儿听说,曹盟再婚了,对方是一位小姑娘。
江夏掐指一算,这才距离他们离婚14天,难道早就认识了?难道早就出轨了?
直到1个多月后,江夏听到曹盟和现任妻子又生了个宝宝。这下,她才确定,曹盟早就出轨了,怪不得着急离婚。
江夏越想越生气,一改往日与世无争的性格,愤怒的将曹盟诉至法院。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不蒸馒头也要争口气。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江夏认为,曹盟离婚不到两月,就和现任产下一子,足以说明,曹盟在与她婚姻存续期间,就已经出轨。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自己提出来的主张,就有责任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这一规定的含义主要是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拿出有力的证据进行证明。
然而,首先江夏没有曹盟婚内出轨的确切证据,其次江夏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孩子就是曹盟的,要证据证明孩子是曹盟的,江夏就必须有亲子鉴定报告。
2、法院有权要求曹盟去做亲子鉴定吗?
亲子关系鉴定,涉及到公民自身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强制要求。
《民法典》第5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只要曹盟拒绝做鉴定,法院就不能强制要求,所以江夏就拿不到确切证据证明这个孩子就是曹盟的。
3、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曹盟赔偿江夏1万块。
法院审理认为,江夏没有曹盟婚内出轨行为的绝对证据,但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
网友对这个判决结果愤愤不平,前后矛盾。孩子就是铁的证据,婚内没有出轨,怎么可能离婚后一个月就和别的女人生孩子?
假设,江夏手里有曹盟婚内出轨的确切证据,那么曹盟就是过错方,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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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淡
没有出轨的证据,存在重大过错,请问重大过错的证据齐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