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翟欣欣敲诈勒索前夫案,目前已有最新进展。据了解,警方去年5月份以涉嫌敲诈勒索对翟欣欣刑事立案调查,目前,翟欣欣已经认罪认罚,案件已移交法院。也就是说,翟欣欣已经承认其对前夫苏某使用了威胁、恐吓等手段,并非法占有了苏某巨额钱财,因此,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来源:红星新闻)
事情要从2017年开始说起,当年3月底,翟欣欣通过婚恋网站认识网软件创始人苏某后,仅3月就闪婚。但结婚一个多月,双方就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据了解,翟欣欣与苏某“交往期间”,收到苏某赠与的巨额现金和大量高档奢侈品。可二人离婚后翟欣欣仍不满足,又以其得知的“秘密”威胁苏某支付其1000万元离婚“赔偿金”,否则,就会致苏某于死地。
最终,苏某因被翟欣欣掏空且资金链断裂,一时想不开自杀身亡。事后苏某家属通过遗书才得知实情。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据此,苏某家属以苏某当时是受到胁迫的为由,告上法庭,要求翟欣欣返还离婚后收到苏某的转账款。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家属的诉求,去年3月,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判定翟欣欣退还苏某家属近千万元的现金和汽车,且返还两套已经过户给翟欣欣的房产。
一审宣判后,翟欣欣还想挣扎一下,于是提出上诉。但最终其还是撤回上诉并将660万元转给了家属。
翟欣欣本以为将钱还回去,此事就会平息。可其行为不仅构成民事侵权,同时还构成刑事犯罪。
去年5月20日,即民事纠纷一审宣判不到两个月,北京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对翟欣欣刑事立案调查。
目前,翟欣欣已认罪认罚,且案件已移交法院处理。
1、有网友表示,之前我们还担心翟欣欣会以民事纠纷为由为自己辩解,没想到翟欣欣最终还是承认了。
2、那么翟欣欣为什么会承认了呢?被刑事处罚后,剩下的钱还能要回来么?
首先,翟欣欣涉嫌的罪名是敲诈勒索罪。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了威胁、要挟等手段,且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翟欣欣与苏某才登记结婚1个多月。即二人几乎是没有共同财产的,因此,翟欣欣离婚时几乎是分不到任何属于苏某财产的。
也就是说,由于翟欣欣没有法律依据取得苏某的财产,但其对苏某使用了威胁和恐吓手段,并非法占有了属于苏某的财产,故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次,刑法第274条规定得很清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不论多出多少,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翟欣欣敲诈勒索事实成立,且涉案金额早已经超出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因此,其被刑事处罚是必然的,只是其行为该如何量刑而已。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行为人主动认罪认罚的,可减少15%以下基准量刑。
说具体一点,行为人犯罪事实成立,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减少15%以下、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减少10%,但法院审理阶段就只能减少5%了。
也就是说,由于翟欣欣自知罪责难逃,且为了可以获得更轻的处罚,所以其才会尽早认罪认罚的。
最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涉案钱财有本质上的区别。即后者属于犯罪所得。刑法第64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简而言之,只要法院认定翟欣欣敲诈勒索罪名成立,那么其犯罪所得的财物就是属于赃物,家属就不用去追了,公安机关会为家属依法全部追缴。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行为人积极退赔并获得谅解,可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即便家属不谅解,也可减少20%以下基准量刑 。
换句话说,家属要回苏某生前被翟欣欣敲诈勒索的钱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就看翟欣欣要不要争取减轻处罚的机会,主动交出所有犯罪所得了。
有网友认为,即便翟欣欣全部退回犯罪所得,也很难获得家属的谅解。毕竟她害死了苏某。那么大家认为,翟欣欣有机会获得苏某家属的谅解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