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正当防卫!”上海宝山,一男子因小区附近空地的停车场没有收费资质,拒绝付费。工作人员将电动车停在车前方后,男子因着急送发高烧的儿子去医院,准备驾车绕行。可工作人员又用身体去阻挡。男子先是挂空档踩油门吓唬、后又驾车顶撞工作人员。之后男子下车先动手打人。男子被抱腿摔倒后,赔偿工作人员1200元调解处理此事。可男子得知自己是轻伤二级后,又拿着鉴定报告将工作人员告上法庭,索赔5.4万。但法院认为是正当防卫!
(来源:上海宝山区法院)
王先生家住在一个早期开发的小区,王先生与其儿子、儿媳等人共同生活。因小区停车位非常紧张,王先生平时只能将车子停在小区附近的空地上。
可不久后,王先生与小区其他业主经常停车的空地上,却被某公司围了起来,并开始被收取停车费。
一开始时被要求缴费时,王先生还以为是合法的,所以一直在缴纳停车费。可之后王先生才知道,原来收停车费的公司是没有资质且没有拿到批文的。
得知实情后,王先生向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获悉并查证属实后,告知王先生会将之前其已经缴纳过的停车费,全部追缴并返还给王先生等业主。
从这个时候开始,王先生就再也没有缴纳停车费。
去年2月5日17时20分,王先生因儿子发高烧要去医院,到小区外面的空地上取车。
可在车子大半车身已经离开原停车位置的情况下,男子金某却驾驶电动车强行停在车前方,并要求王先生缴纳停车费。王先生明确表示不会给。
王先生因着急到楼下接儿子去医院,于是就将车开到逆向车道,准备绕过金某及其电动车离开现场。
可金某却又走到车头前方,将双手放在引擎盖上不让离开。随后王先生挂上空档,踩了几脚油门,车子随即发出“轰隆隆的声音!”王先生以为自己这样做,对方就会因害怕而马上离开车辆的前方。
可金某却根本不害怕,还是不停在叫骂!王先生情急之下,又开车顶撞了金某了几下,就又停车了。
金某随即来到驾驶室去拉车门。王先生打开车门后,先是推了一下并打了金某一拳。之后金某还击并通过抱腿的方式将王先生放倒。紧接着,金某的同事迅速围了上来。之后,双方各自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据此,双方均同意调解处理。调解协议大意为:王先生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共计1200元、双方若有需要解决的经济纠纷自行到法院处理、无需公安机关处理、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公安机关不再处罚。
可事后王先生却被鉴定为,因遭外力作用致右第三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已经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也就是说,实际上61岁的王先生所受损伤比金某还要严重多了,因此,其觉得当时自己赔偿1200元给金某明显是吃了大亏。今年1月22日,王先生以金某侵犯其身体健康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5.5万元。
但金某却认为:
第一,鉴定报告无法证明王先生是倒地时受伤还是挥拳殴打他人时受伤,甚至没有证据证明其手指受伤与本次民事纠纷有因果关系。
第二,争执的起因是王先生意图逃避停车费,被发现后对其进行车顶强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之后王先生又动手殴打自己,殴打过程王先生在笔录也承认用右拳、承认在推倒其后自己右手撑地,然后继续用右拳攻击其的头部。
第三,双方已经就此次纠纷达成共识,王先生是成年人,故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反悔。
第四,王先生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
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本案事故起因系由于王先生不同意支付停车费,金某作为停车管理员上前收取停车费。
虽然王先生表示不支付,但并未告知金某其不支付的理由。在此情境下,金某阻止王先生驶离符合正常人的一般逻辑。王先生在金某拦在车前的情况下往前移动车辆,已然对金某的身体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王先生打开车门并对金某进行推搡。
从双方的位置关系来看,应系王先生往前推搡,而金某被推动以致后退。双方对于系王先生先行用右拳击打金某,还是金某先行抱住王先生的腿导致王先生跌倒存在争议。但不论是先出拳还是先抱腿,均系在王先生对金某进行攻击的过程中所致。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结合王先生的伤情并未达到伤残,后果并不严重等情况,因此,可以认定金某的防卫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故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今年3月22日,法院认定金某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故无需承担责任。即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所有诉求。

碧聊
这不是敲诈勒索吗?要停车费,手续又不全
骑头白马去草原
因打架去派出所自己站理就不要接受调解,调解就是个坑。一调解后面在有什么事你在说就无理取闹了。除非对方出天价赔偿金,被打了马上报警验伤,有些伤是要过几天才能发现的,自己伤的没验清楚就接收调解,调解完了你去找谁都没人会理你。
九月初九
法院认定违法收费是合法的?不然这就是王先生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王先生才是履行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