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一对夫妻开了一家小超市,一老汉来到超市后,趁着老板娘不备,上手碰了老板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25 09:47:23

浙江丽水,一对夫妻开了一家小超市,一老汉来到超市后,趁着老板娘不备,上手碰了老板娘,老板娘随即告知了丈夫,丈夫得知后火冒三丈,上前对着老汉就打了一巴掌,结果老汉还主动报了警,事后,男老板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老板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于是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吴先生和王女士在当地经营着一家小超市,这天下午,61岁的男子老于走进了超市,可是老于却在超市闲逛,并没有购买的欲望。

这时候,老于看到了蹲在过道上正在补货的王女士,随即老于上前后,王女士大喊了一声跑到了前台,前台的吴先生得知妻子被老于碰了隐私部位,于是便气不打一处来上前扇了老于一记耳光,随即将其赶出了超市。

谁知,老于却主动报了警,警方调查后,并未处理老于,而是以殴打老人为由,将吴先生行政拘留10日,吴先生不服,他认为自己是保护妻子,是正当防卫不应该处罚,应该处罚的是老于,于是便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然而,警方却给出了不同的辩解意见。

警方称,第一,吴先生只是听妻子说被老于触碰了,但是,调取监控后,监控中并不能明显的看到老于故意猥亵王女士。

第二,吴先生并非只是扇了老于一巴掌,而是将其踹倒之后,又打了脸部和腿部。监控中,老于并未进行还手,或者是意图逃跑甚至是抵抗,而是直接被吴先生推出了超市。

第三,推出超市后,吴先生的姑父也跟着出去殴打了老于,最终造成老于轻微伤的后果。

由于是殴打60岁以上的老人,所以,对其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老于表示,自己就是和工友一起到超市购物,在过道上不小心触碰了王女士一下,所以就被吴先生给打了,自己也没有还手,打完之后就报了警。

那么,吴先生殴打老于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应从五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二是时间条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是主观条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障合法权益;四是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五是限度条件,以常识常情常理判断,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所以,无论老于是否触碰了王女士,由于该行为已经结束,那么,吴先生在对老于实施殴打的,这至少是事后防卫了,而不是正当防卫了。

法院认为,本案中,吴先生在未完全清楚事情始末、未经确认的情况下,随意使用暴力殴打他人,并非出于防卫目的而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正当性。

所以,吴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吴先生的诉求。

有人说,那么妻子被侵害了,作为丈夫只能冷眼旁观吗?其实,既然王女士告诉丈夫被侵害,那么就扣留住老于并及时报警,由警方来调查老于是不是实施了不发行为,而不是在未完全清楚事情始末、未经确认的情况下,随意使用暴力殴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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