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被确诊患癌,怕他死后,别人会娶他的老婆,住他的房子,打他的孩子,便劝妻子把腹中5个月的胎儿打掉。妻子死活不肯。他竟立下遗嘱,把房产赠与父母。男子离世后,父母上门驱赶儿媳,儿媳央求公婆,能否等自己生下孩子再说。可公婆一句话彻底让女子心寒,她把公婆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张莹紧绷着一张脸,顺着医院的走廊慢慢朝前走。穿过走廊后,来到医院的绿化带,泪水终于夺眶而出。
她曾经的爱情和希望,就在刚才,全化为虚无。
阳光晒在她满是泪痕的脸上,趁得她肤色更加白皙。这样一个较弱美丽的孕妇,任谁看了都会心疼,可此刻她的伤心,却无人能解。
当初,她爱上能说会道的白旭,兴奋地把他领回去时,一顿饭下来,却遭到父母的一致反对。
妈妈悄悄告诉她,这种油嘴滑舌,会讨女孩子欢心的人不靠谱。
“要嫁人,还是找个过日子,有上进心的好小伙,这种人只会耍嘴皮子!”
可她认为,他是她余生想要靠近的温暖,于是不顾父母反对,执意跟他结婚。
婚后的日子倒也甜蜜,没有父母预想的那种不堪。几个月后,她怀上孩子,小两口喜滋滋的,准备给孩子取名。两人查找字典,男孩女孩的名字都想了五个。
彼时,两人都沉浸在幸福中,却未想到,一场考验正悄然而至。
几个月后,白旭感到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看到检查结果,小夫妻俩不由得慌了神。
白旭被确诊癌症晚期。
张莹坚持让丈夫住进医院,她以孕妇的身份陪伴照顾。惹来病房中很多人同情。
但她的付出并未让白旭感动,他竟然趁着病房无人时,让她去打掉孩子。“我走后,你一个人带着孩子,那种艰难不是你能想象得到的,你还年轻,不应该做一个单亲妈妈,而这个孩子,如果没有父母的照顾,将来上学会被欺负,婚姻也会被某些人歧视。你去打掉他吧,我不怪你!”
“不,他已经五个月了,我每天晚上跟他对话,都能感觉到他对我的回应,你安心养病,不要胡思乱想。”
张莹安慰白旭,可她内心,却很难受,想到丈夫的病,想到腹中的孩子,想到不可预知的未来,她就心如刀绞。
之后,白旭再一次让她去打胎,她终于动怒,跟他吵了几句。于是,就发生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之后,白旭又几次劝说,张莹都坚持要生下孩子。后来,他便不再提这件事了。
张莹以为他终于想通,很是高兴,她却不知,白旭竟然悄悄立下遗嘱,把名下房产全部赠给公婆。
一个月后,白旭离世。张莹还在悲伤之时,公婆就找上门来,要求她尽快搬走。
看到公婆拿出的那份遗嘱,和遗嘱上熟悉的字迹,张莹内心的愤怒无以复加。
但她知道,此刻不宜跟公婆硬抗,于是她哀求公婆,可否容许她生下孩子之后再搬走。
没想到,婆婆竟然恶狠狠地说:“这不是我的孙子,你也不是我的儿媳,想霸占我家房产,门都没有!白旭死后为我们留下遗嘱,他这房子都是我们的!”
张莹呆站在那里,婆婆的话犹如一记重锤,狠狠地砸疼了她。她不知道白旭是如何跟他父母说的关于她和孩子的事情,她更不知道,婆婆作为一个长辈,是如何昧着良心说出这样的话?
既然白家如此无情,那她也没必要为他们留脸面了,张莹一纸诉状把公婆起诉到法院,她要夺回属于自己的房产。
因为这套房子是她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白旭无权处分她的房产。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张莹母子能得到基本的保护吗?
1、白旭留下的遗嘱有效吗?
要看一份遗嘱是否有效,要从他的形式和内容上来判断。
白旭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从形式上来看,是符合自书遗嘱要件的。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白旭的遗嘱上有签字,注明了年月日,因此,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
2、虽然白旭的遗嘱形式有效,但他的内容却无效。
因为房子是白旭和张莹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说,夫妻共有的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该先把配偶那一半分出去给配偶,剩下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白旭真想把房子留给他父母,应该先把属于妻子那一半分割出来。
3、法院做出公证判决。
正常情况下,白旭只对他自己那一半房产有处分权。本案中还牵扯到未出世的孩子。白旭连一半处分权都没有了。
《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也就是说,白旭只可以分割他自己那一半,这一半房产中,他要为胎儿留下继承份额后,剩下的才可以留给他父母。
综上,法院判决:房子归张莹所有,剩下房贷由她归还,她把房子首付款的一半折价给白旭父母。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