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8岁老人意外得知二儿子已经死亡7年,儿媳和孙女瞒着她海葬,还捐献了器官。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28 10:23:40

北京,88岁老人意外得知二儿子已经死亡7年,儿媳和孙女瞒着她海葬,还捐献了器官。她愤怒地把儿媳和孙女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光明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

潘老太太瘫坐在客厅沙发上,眼睛都哭肿了。

多年前老伴去世,四个孩子怕她难受,轮流来陪伴她。

无数次,她为自己有四个贴心的孩子而骄傲。

可是那天,无意中听到的一个消息,却如晴天霹雳,震得她五内俱焚。

那天,她躺在屋里休息,孩子们以为她睡着了,悄然谈论二儿子乔二的事情,她这才得知,二儿子竟然于2017年就已经去世。

她快速起床来到客厅,追问原因,子女们却避而不谈。

她去找二儿媳和孙女质问,儿媳说,怕她知道后伤心过度,就选择了隐瞒。

老人虽然伤心生气,可是儿媳这番话是为她好,她不能再说什么。

于是她提出去祭奠儿子,但儿媳却说,乔二的骨灰已经被海葬了。且生前也进行了器官捐献。

潘老太太怒了,儿媳和孙女不仅瞒着她对儿子进行海葬,让她连个祭奠的地方都没有。还把儿子的器官捐献。

儿媳和孙女这么做,把她这个当母亲的置于何地?

愤怒的潘老太太把儿媳和孙女告上法庭,要求她们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

1、潘老太太说:

首先,是她给了儿子生命,并抚养儿子成人。

可如今,儿子去世,儿媳妇不但选择隐瞒,还擅自把儿子海葬,让她连给儿子祭祀都不能。

儿媳和孙女的这种行为,侵犯到她的祭奠权。

其次,儿媳在没有告知她的情况下,把儿子遗体眼角膜捐献,也是她不能容忍的。

儿子再怎么留遗嘱,也应该想到他还有个八十岁老妈。为何儿子的所有事情,都没人告诉她?也没人跟她商量?

儿媳和孙女的行为,不仅侵犯到她的祭祀权,还侵犯到她的人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的。受害者可以要求精神赔偿金。

她以88岁高龄,多次向儿媳妇和孙女追问儿子骨灰。撒海的地方。但直到开庭都没有得到确定答复。

儿媳和孙女的行为对她造成了精神损害。

综上,她不仅要求儿媳和孙女公开对她赔礼道歉,还要求儿媳和孙女支付50万精神损害赔偿。

2、孙女代替母亲出庭。

孙女说:

把父亲的骨灰海葬,是遵照父亲生前的遗愿。

父亲生前是一名火车司机,他跑了20年的秦皇岛。父亲非常喜欢秦皇岛。所以才在临死前要求妻子和女儿对他进行海葬。

她和母亲是遵照父亲的意愿去做事的,并未对奶奶造成侵权。

因此,请法院驳回奶奶的所有诉求。

3、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有两个,第一,关于祭奠权。第二,关于器官捐献。

先说第一个:关于祭奠权。

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对祭奠权作出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祭奠是死者的近亲属为表达对于逝去亲人的哀思和怀念而进行的活动。

这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情感寄托。更是一种风俗习惯

祭奠逝去的亲人,体现了人们对亲人的追思和对生命的尊重。

因此祭奠权属于人格权。

从法理上说,人格权分为物质和精神两类。而祭奠权则属于精神人格权。

乔二去世后,其母亲,妻子和女儿三人均享有对乔二骨灰安葬方式的决定权。

虽然乔二的女儿没有举证证明,海葬是她父亲的遗愿。 但她和母亲作为乔二有亲密关系的家人。选择这种绿色安葬方式。该行为并没有构成对老人人格权的侵害。

第二:儿媳和孙女儿擅自捐献乔尔的眼角膜。是否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具体到本案中,乔二捐献眼角膜发生在2017年,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并无针对眼角膜捐献的相关法律规定。

乔二的器官捐献过程,符合相关规定。

小乔和母亲在乔二去世后把他的眼角膜捐献。是有利于社会服务于他人的善行。

因此,她们二人的行为没有构成对老人人格权的侵害。

虽然小乔和母亲对乔二海葬和捐献器官的行为,不构成对老人的侵权。但是她们选择隐瞒老人,未及时把安葬方式和地点告知老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老人对儿子的祭祀权,构成侵权。

综上,法院判决:酌情认定小乔和他的母亲向潘老太太赔偿精神损害金15000元。

对此,有网友说:老人年纪大了,儿媳和孙女这么做,是为她好。

也有人说:母亲把儿子生出来的,儿子生死母亲一无所知,这对做母亲的何等残忍和不公平!作为儿媳她们,应该把老公去世之事和如何处置遗体告知婆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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