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一对夫妻结婚十几年、育有三个子女、妻子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但妻子以被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28 10:16:32

河南濮阳,一对夫妻结婚十几年、育有三个子女、妻子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但妻子以被丈夫强奸为由报警后,丈夫却因此而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来源:红星新闻)

2012年、28岁男子尹某认识22岁女子武某。2013年时,二人登记结婚。2016、2018、2022年时二人分别育有三个子女。2015年时在县城买了一套房。

可婚后二人却经常因教育子女等生活琐事发生争执。

对于发生争执的原因,双方有不同的说法。

武某指认尹某经常家暴,且每个月给500元生活费,有时候两个月才给500元,其独自照顾三个子女没有出去工作,所以只能依靠丈夫尹某给的生活费。

而尹某家属的说法是武某好吃懒做,经常不干活、因子女教育问题有分歧,才与丈夫尹某发生争执的。

去年春节期间,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尹某动手打了武某。武某想报警却被尹某及其家人制止。

次日早上,武某逃脱后报了警。之后就回了娘家。

去年3月1日,武某起诉离婚,但被驳回!理由是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尹某不同意。

注意!一审法院是去年5月15日判决的,之后武某6月份提出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月18日,当时尹某在县城的房子里,武某自称门是关着的、其不知道尹某在里面,知道就不会去。

事后武某以当晚被尹某被强奸为由报警。

但尹某姐姐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武某却于8月6日凌晨2时54分,还给丈夫尹某发微信称:“今天晚上别睡了,门打开,万一地震了就快跑!”

尹某姐姐还提供了一段事发当晚的视频,视频显示,尹某确实对武某实施了暴力压制行为。

对此,妻子武某指认尹某还拍了其不雅视频和照片。

但尹某坚称当晚并没有与武某发生过关系。目前,尹某涉嫌强奸一案已经开庭审理了两次,但未宣判。

检察院出示的证据显示“没有检测到精斑”。但尹某的内裤和武某的脖子上检测出二人共同的混合基因,且检察院是以有犯罪既遂情节对尹某提起公诉的。

据了解,武某在报警当天检查身体时,身上没有伤痕且其身上其他女性隐私用品上也没有尹某的痕迹。

1、有网友认为,如果双方正在离婚期间,妻子告强奸我还能理解,法院都两次驳回了,证明二人还是夫妻关系,这也能告强奸?那结婚证还有什么用呢?

也有网友表示,武某报警后还发信息给尹某又是什么意思?离婚不成功想以“刑事责任化解民事纠纷”?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并非有结婚证就一定不构成强奸罪。即分居、起诉离婚期间,违背妇女意志的,也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本案中,武某春节后就回了娘家、3月起诉离婚、6月提出上诉,7月18日案发并报警。

也就是说,虽然法院最终维持原判,但如果案发时还没有宣判的话,那么双方就仍然属于离婚诉讼期间。即这个时候就要看武某有没有被违背妇女意志。

其次,刑法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定义非常广泛,即大家可以理解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后,致使妇女处于不能、不敢、无法、不知反抗的情况下,被强行为之的,均视为被违背意志的。

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处3-10年有期徒刑。

换句话说,武某身上有没有伤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二人有没有发生过关系、女方有没有被违背意志。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检察院没有检测出精斑,但在武某身体隐私部位检测出二人共同的混合基因,且在尹某的内裤上检测出含有其精液与武某分泌物含有的物质(只有二人发生过关系才会有的物质)。

据此,证据的角度来说,检察院认为二人发生过关系,也是合理的,但尹某是否违背武某的妇女意志还不能达到证据确凿的程度。这或许就是法院两次开庭还没有宣判的主要原因所在。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且必须要做到证据确凿的程度,才能对行为人作出有罪认定。

最后,笔者个人认为,尹某的罪名是否成立,要看案发时离婚诉讼二审是否已经作出宣判。这个是大前提,之后就要看能否证明武某被违背了妇女意志。

不偏不倚!如果尹某姐姐所提供的视频确实是事发当晚发生的,且尹某确实在武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拍下了不雅视频和图片,那么尹某想主张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是很难会被法院采信的!

那么大家认为,尹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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