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想砸死别人来求死!”吉林长春,28岁女子在小吃街买烧烤时,被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当场死亡。事后,肇事男子供述,他就想以这种方式求死。今天,法院一审判处肇事者周某死刑。
事情发生在今年·22日,当天晚上10点30分许的时候,28岁的小娄下楼到小吃街买烧烤,等着付钱时遭此不幸。
事发后,肇事男子周某供述,“我活着没意思,想要跳楼,但是跳楼时又害怕。”“自己想死不敢跳楼,所以想扔砖头砸死人,砸到谁算谁,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走后执行死刑。”
据报道,周某十几岁就没读书了,曾经长期靠父母的接济生活,从而产生厌世、仇视社会的情绪。
事发前几天,他在网上透支到钱以后,坐飞机从上海来到长春,住进了楼下就是广场小吃街的公寓楼。
今年·17日16时30分许,他就从楼上扔下过两桶5升桶装水,其中一桶砸到一名路人的肩部、手指和腿部。22时40分许,他又扔下3罐还没开封的可乐,其中一罐砸到一名路人的额部。
事发当天晚上,周某又先后从32楼的窗户、楼顶天台等位置扔下8块砖头,砸中小娄的砖头就是其中一块。
确认砸到人以后,周某自行到派出所投案,供述了作案经过。
今天,长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某表示不会上诉。
什么叫恶?这就叫纯粹的恶!自己想死就算了,还要拉无辜的人垫背。这样的人就算死刑也不足以惩罚其罪恶。
据报道,周某在庭审时还曾经提出,希望对自己以安乐死的方式执行死刑。这恐怕不太可能。
虽然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执行死刑的方式包括注射和枪决,但其实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成本远高于枪决。所以在大多数地方,死刑执行还是以枪决的方式为主。
对于周某这种纯粹的恶人,将来恐怕还是枪决的比较合适。
今天,长春中院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周某死刑的。有人对这个罪名比较好奇,提出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
其实,对于杀人行为,在刑法里,并不是只有故意杀人罪一个罪名,还有很多其他罪名可以包括。比如说以杀人的方式实施的抢劫,就会构成抢劫罪,绑架过程中实施的杀人行为,构成的就会是绑架罪。而这些罪名的最高量刑也都是死刑。
事实上,这个案件里,周某实施的是故意的高空抛物行为,这个行为可以涉嫌三个罪名——高空抛物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中,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不过这个罪名主要处理的是危险行为,也就是高空抛物这个行为本身,并不能涵盖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的犯罪行为,它的最高刑期也只有一年有期徒刑。
所以,《刑法》在高空抛物罪里专门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周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这个犯罪,但肯定不能以高空抛物罪进行处罚。
剩下的就是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这两个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的犯罪对象究竟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
一般来说,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
如果当时周某在抛掷砖头时,就是对准了小娄,而且广场上没有其他人,那么他构成的就是故意杀人罪。
但当时的情况显然不是这样的,周某就是想随便砸死人,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谁,也不考虑被害人是几个人。
所以,他的行为比一般的故意杀人罪更为恶劣,构成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实上,事发前几天,他抛掷矿泉水桶和可乐时,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当然,如果那个时候抓到他的话,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由于他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会被判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他造成了小娄死亡,就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了。
基于他的卑劣动机,现在判处他死刑,可以说是罪有应得了。
你觉得呢? —— ··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黑色的火
想死可以有一百种选择,为什么临死非拉个垫背的?关键死的人跟这货一毛钱关系都没有,这女人TM真是冤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