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下河戏水,不幸溺亡,家人将镇政府、水管站告上法庭,认为涉事河流的河

净土侃体育 2024-05-05 20:19:17

浙江宁波,男子下河戏水,不幸溺亡,家人将镇政府、水管站告上法庭,认为涉事河流的河床凹凸不平,两单位却放任不管,没有将河床填平,导致男子溺水身亡,要求两单位赔偿78万余元。

·案例·:裁判文书网,文中均为化名·

事情发生在去年·31日,当时天气炎热,小伙子张三闲来无事,邀请工友李四、王五、赵六几个人一起去戏水。

几个人一拍即合,决定一同前往当地一条河流天然形成的溪坑,张三开着车,带着其他人。到了以后,张三与李四先后下水,结果到了当天15时左右,张三游到了溪坑里面的水深处,不幸溺水,工友们发现以后,立即拨打了119救援电话。

救援人员赶到后,立即展开救援,当天19时多,张三被打捞上岸,当时他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心电停止。

但救援人员仍然将他送到当地卫生院,经过检查,卫生院确认他溺水后心跳呼吸停止已经4小时了,在现场时已经死亡。

后,张三家人将当地镇政府、水利管理站告到法院,认为他们对溪坑的危险放任不管,没有填平,与张三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算下来有78万余元。

而镇政府则拿出证据,证明当地河边安装有10个2.38米×1.56米的大型河道提示牌,内容为“水深危险、请勿下水”,沿岸栏杆还挂有救生圈以及标注有“危险水域、禁止游泳”的小提示牌,当年·,镇政府还刚修完涉案河道的护岸、护脚、堰坝、埠头、踏步及过溪汀步。

【·】

一、谁对涉案河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案件里,水管站的的职能主要是对水利设施的建设、质量、验收等环节进行管理,故其非案涉河道日常管理者,依法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而被告镇政府是案涉河道属地管理单位,对案涉河道管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这里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有四个:

第一个看有没有尽到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第二个是看同行业一般情况下应该做到的义务有没有尽到。

第三个是看双方约定的义务有没有尽到。

第四个是看有没有尽到一般善良管理人所应该尽到的义务。也就是说,在社会上,一个普通的、善良的、审慎的人能够想到和做到的事情有没有做到。

二、镇政府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次事故发生前,被告镇政府在案涉事故发生前在沿河两岸均设有河道警示牌及救生圈,并特别提醒该河道为上游大型水库泄洪主要通道,注意安全,并设有大型提示牌“水深危险、请勿下水”,附近沿岸栏杆挂有小提示牌“危险水域、禁止游泳”,设有通告牌告知禁止下河游泳、戏水。这些都是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

对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应该在原告一方。

而这个案件里,原告方主张镇政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地方是没有将凹凸不平的河床填平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

而法院认为,这条河本为天然河道,其功能之一为水库泄洪,并非人工开发的专供游泳、戏水的河道,如果人为填平河道,首先影响该河道汛期的正常泄洪,为沿岸生产生活增加不必要的风险。

其次会为被告每年对河道养护、修缮增加巨大的成本。且天然河道禁止游泳是日常生活常识,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张三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到河道游泳行为的危险性应有正确的认识,并对自身安全负有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在沿河两侧设有河道警示牌、救生圈及提醒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下水游泳,导致事故发生,应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三家人的诉讼请求。

0 阅读:162
净土侃体育

净土侃体育

聊聊体育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