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银行柜员沉迷赌博,竟然将主意打到储户身上,在两年时间里,把40名储户

净土侃体育 2024-05-07 11:08:24

江西赣州,一银行柜员沉迷赌博,竟然将主意打到储户身上,在两年时间里,把40名储户的存款200多万元,挪用到自己的账户内,然后用于网络赌博。

原来,这些储户都是去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的,有定期的,有活期的,而这名银行柜员黄某某就趁这个机会,表面上是给他们办业务,背地里却偷偷在银行的系统里,通过电脑在给这些储户操作现金销户或者转存销户业务。而储户对此毫不知情,还按照要求输入了取款密码。

就这样,从2019年9月到2021年11月,黄某某一共从40名客户的银行账户里,挪用了200多万元。

案发后,黄某某主动投案,并且退还了全部挪用的资金,还认罪认罚。

近日,该案一审开庭并宣判,一些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旁听了这个案件。

这个黄某某胆子也够大的啊!为了赌博,什么都不管了,这样的犯罪手法,虽然看起来神不知鬼不觉,但储户早晚是要取钱的,这事儿早晚会真相大白,他完全不考虑事后的后果吗?

在这个案件里,黄某某虽然是从储户的银行账户里,挪用的资金,但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基于对银行储户的特殊保护,对这类行为,一律按照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的的话,被害人是本单位而非储户,对于储户而言,其仍然可以基于存款合同,要求银行支付存款,而非是要求黄某某进行赔偿。

而对于黄某某而言,他的行为,根据前面的规定,应当按照挪用资金罪进行处罚。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最大的不同,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只是准备临时占有资金的使用权,将来还是准备要还回去的。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是想把单位的钱据为己有,不准备还了。

看来这个案件里,经过调查,黄某某是准备把钱还回去的,所以公诉机关起诉的时候,是按照挪用资金罪起诉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公款的犯罪及其处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规定的数额较大,如果挪用资金是进行合法活动,则是1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就是6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一般是以400万元为标准,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是以200万元为标准。

这个案件里,黄某某挪用资金是为了进行处罚网络赌博,所以他虽然挪用了200多万元,也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本来应该按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处罚的。

不过,为了鼓励退还挪用的资金,《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要是及时把钱退还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个案件里,最终黄某某就获得了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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