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警惕!”山东聊城,一女子花20元在路边套娃时,套中一个小熊玩偶,女子非常开心,并拿着小熊回家。可回家后女子却发现,小熊里面却暗藏摄像头。事后女子发视频提醒大家“防人之心不可无”。
(来源:国+社区)
事发当天,李女士与闻蜜去逛街时,因见路边有人在摆摊套玩偶,于是与闺蜜围观了一会。
后来因见奖品中有一个小熊很可爱,李女士想将其拿下,于是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买了20元套圈。
李女士运气不错,真的戴中了那个心仪的小熊玩偶。
可将小熊拿回家后,李女士却发现小熊的鼻子,有点不对劲。随后李女士用手按了几下小熊的头部,结果却发现里面有长方形的东西。
为了一探究竟,李女士拆开小熊的头部,结果却又发现里面竟然暗藏摄像头,李女士当场傻眼了。
李女士仔细观察后发现,摄像头是坏的,后面断了、没法接通电源。即便如此,李女士还是有点后怕。
随后李女士将自己的经历发到网上,提醒大家要注意,千万要有防备心理,切勿被人侵犯隐私。
1、有网友认为,应该是厂家有瑕疵、坏掉的产品,被套圈老板便宜收购后,才拿出来摆摊的。
也有网友认为,李女士应该拿着小熊去找老板讨要说法,并报警处理。让民警来分辨是否故意的。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现在有些三观不正的人,为了满足个人的猎奇等心理,会通过在酒店、公共试衣间等地方,偷偷安装摄像头的方式,来偷窥他人的身体隐私。
这种行为不仅十分龌龊,其实还构成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简而言之,不论行为人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权(删除视频),甚至是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失费等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同时还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偷听、偷窥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注意!认定构成违法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权益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小熊暗藏的摄像头是不能使用的,那么即便李女士报警处理,民警也不会认定套圈老板的行为构成违法,毕竟老板没有违法事实。
最后,同样的道理,想要主张卖套圈的老板构成民事侵权,李女士也要先拿出证据证明被侵犯了隐私权,否则,即便李女士告上法庭,也不会获得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还有网友认为,这东西只要不通电,就没用!估计套圈的老板自己都不知道里面藏有摄像头。不然他怎么会放一个不能用的呢?对此,您怎么看?
遥望人生
本来就是放客厅的隐形摄像头,尾货回收你懂不懂,得了便宜卖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