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过分?”四川成都,男子遇到一件令其非常无语的事情,就在其洗完澡之后,光着

陈士杰谈国际 2024-07-06 16:03:51

“到底谁过分?”四川成都,男子遇到一件令其非常无语的事情,就在其洗完澡之后,光着身子走到更衣室时,突然看到浴场更衣室里面有个 女子,二人四目相对之后,女子一边捂着脸一边跑,嘴里还不停的指责男子:“你太过分了!”

(来源:椒点视频 )

“我不晓得你在洗澡间,我只是给儿子送衣服而已。”女子被赤裸的男子质疑为何进入男性更衣室的时候,女子竟然还在按照自己的逻辑进行诡辩。

可男子却没惯着她,直接质问:“你不知道这是男性更衣室吗?你儿子到底多大了?你这样做属于侵犯个人隐私!”

女子则回应道:“我知道这里是男性更衣室,但是你这样做太过分了!你这样用手机拍我也是侵犯我的隐私!”

1.很多网友都说,女子狡辩的样子让人觉得非常不爽!既然都有孩子了,就应该给孩子做个榜样。也不是因为什么大事,就是给孩子送件衣服,就要冲进异性更衣室,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也有网友表示,既然后来双方已经上升到侵权的角度,那就该报警报警,交给法律来解决吧。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本案又该如何认定呢?

2.首先,女子未经允许私自进入男性更衣室,看到了洗澡之后赤裸身体的男子,已经侵犯了男子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指的是公民身体隐私、私密的生活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女子的侵权行为,男子除了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外,还可以向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具体赔偿费用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来解决。

3.有网友一直很关心,对于女子的行为,是否警方应该对其进行拘留或者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款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女子擅自进入男性更衣室,侵害他人隐私,看上去警方应该依法对其予以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不过应当注意到,从男子拍摄的录像来看,女子进入男性更衣室是为了给儿子送衣服,其主观上并不以侵害他人隐私为主观目的。另外,全程录像还显示,女子在男性更衣室的整个过程都显得很匆忙,并不是持续性的侵害,最终警方在认定违法情节时,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轻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如果双方最终闹到派出所,按照一般处理问题的方式,警方也是以调解为主,最终如果男子谅解了女子,女子被行政处罚的可能性不大。

4.不过必须要说明的是,本案还有一个第三方要对男子承担相关民事责任,那就是浴室的管理方。

从法律上来说,男子在浴室洗澡消费,浴室管理方对男子是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因为其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导致男子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无论是男是女,出门在外还是要小心,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被侵害,一定要固定好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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