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公司的设立并没有原告的意思表示及授权。市场局作出的登记事实不清应

梁伯伯 2025-10-10 20:23:21

【行政诉讼判例:公司的设立并没有原告的意思表示及授权。市场局作出的登记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某市场局作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戴某代表委托方网上提交的企业名称已经核准为某公司。2017年4月1日,某市场局出具公司设立登记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戴某代表的某公司设立登记已提交全部必要文件,某市场局已经受理。   2017年4月10日,某市场局作出某01号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公司股东为戴某、聂峥寅。戴某因认为被他人冒名注册公司起诉来院。   【鉴定意见】对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名备案书三份文件中涉及“戴某”的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与本案原告戴某签名非同一人书写。   【另查明】庭审中,戴某陈述,其身份证是在2016年期间丢失的,身份证丢失后,其于2016年12月5日至公安机关办理挂失登记,并重新申领身份证。   【基本案情】2017年4月10日,某市场局作出某01号公司准予设立登记,准予某五公司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戴某。   【原告戴某诉称】原告身份证于2016年11月26日丢失,并于2016年12月5日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涟水县公安局杨口派出所挂失补办。某公司是2017年3月27日申请,2017年4月10日完成注册的。   该时间段内,原告本人一直是在某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项目部上班。因被告审核资料不严,存在严重疏忽,导致原告2019年10月7日得知此事,截至今日仍在处理此事。   【被告某市场局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被告作出的设立登记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某公司的申请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法定形式,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被告在履行职责时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核的义务,原告诉状中所述第三人的设立未经其同意及授权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由伪造者承担责任。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意见】本案中某市场局具有公司登记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设立某公司的材料中,涉及公司设立申请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均非戴某所签,系他人提供的虚假材料;   该公司的设立并没有戴某的意思表示及授权。某市场局作出的登记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原告戴某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4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请求并无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法院判决,撤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某01号公司准予设立登记。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2
梁伯伯

梁伯伯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