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一男子在时速160公里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可男子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1-26 09:23:38

安徽阜阳,一男子在时速160公里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可男子赔偿55万元,获得了谅解后,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且连机动车驾驶证都没有被吊销。网友们纷纷表示质疑。

(来源:大风新闻、星视频等)

男子杨某(化名)出生2001年2月,初中文化。杨某于2019年领证机动车C1驾驶证,但其却有13条违法驾驶记录,目前驾驶证仅剩1分。

2023年5月19日22时05分许,22岁的杨某驾驶机动车时无视个人和他人生命与财产安全,竟然在时速高达160公里的情况下,高速行驶并导致他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交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刑法第133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交警认定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众所周知,构成交通肇事罪,想从轻处罚,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是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据了解,当时杨某赔偿了5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了89万元。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按理说,事情到这里!正常情况下的,杨某是会被法院被判处缓刑,并被交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可意外的是,杨某最终不仅没有被起诉,连机动车驾驶证都没有被吊销。

事后杨某还和朋友聊天时炫耀此事,并声称当时被“讹”50万元,最终他支付了55万元。与杨某对话的人气愤的说道:“说实话,你全责,怎么能这么轻松说出这样的话?”、“听他的口气,是完全不把命当回事。”、“真有本事、这都能不被吊销驾驶证?”

据杨某自己晒出来的起诉书显示,被害人张某当时是驾驶一辆三轮车,张某系当场死亡。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网友们对这件事情非常不理解:“即便是高速公路最多也只能开120公里,他竟然开160公里,是想起飞么?”、“不拿自己的生命当回事是他自己的事,但不能拿其他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不当一回事!”

那么检察院是依据什么,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呢?

首先,即便杨某是承担主要责任,在造成张某死亡的情况下,其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

司法解释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或者以上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五)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明确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交警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也就是说,只要交警认定杨某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那么就应当扣12分。即便其之前没有被扣过分,其驾驶证也是保不住的。即交警应扣留其驾驶证。

最后,在杨某的行为肯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有两种可能性:

第一种,叫酌情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所谓酌情不起诉是指行为人之行为构成犯罪,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也就是说,无论是哪种可能性,行为人之行为必须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否则,不能不起诉。

现在本案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杨某之行为到底是不是“情节显著轻微的”。有网友认为,都开160时速了,怎么可能是轻微呢?那么大家认为是轻微的么?

0 阅读:3
北寄波聊社会

北寄波聊社会

喜欢简单生活,喜欢找个安静的地方坐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