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铝业公司本来要将76万元货物款转给“鹏飞“公司的,不料财务粗心,通过某银行甲支行转给了“鹏程”公司。恰好“鹏程”公司欠这家银行乙支行100万元的贷款。所以,乙支行将76万元划扣。铝业公司找到“鹏程”公司,要求其归还不当得利。“鹏程”公司很爽快,愿意归还,可是一查账,被银行乙支行扣走了。铝业公司大怒,一纸诉状将三方起诉。一审法院认定,银行无责。二审法院却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浙江宁波中级人民法院)
“滴滴滴……”手机短信来了,陈俊辉一看,银行到账76万元,陈俊辉很是奇怪,自己已经负债累累了,有谁会转钱给自己呢?
可是陈俊辉没有高兴10秒钟,手机又来短信了,76万元被银行扣走了。
原来陈俊辉欠某银行乙支行的100万贷款已经逾期了,一直没有归还,现在陈俊辉公司银行账户有资金进入,乙支行就立刻划走了,根本不管资金的来源。
天下竟然有这样的大好事,有人帮自己还贷款?陈俊辉正狐疑不定,手机又响了。
一看是陌生来电,陈俊辉考虑再三,还是接通了,但就听到了对面有人颤巍巍的说话。
“您好,请问是鹏程公司的陈总吗?”对方的声音很嘶哑。
“对的,我是陈俊辉,请问你是哪位?”陈俊辉摸不准对方的来意。
对方哭着讲述了来龙去脉。
原来对方是某铝业公司的财务王雯雯,今天刚好转错了一笔账,转了76万元到鹏程公司的银行账户上。
陈俊辉这才想起来,自己公司以前曾经与这家铝业公司有业务上的往来,只是最近公司不景气,没有再供货了。
王雯雯继续说道,本来今天是要转账给鹏飞公司的,可是由于粗心,通过银行甲支行系统,搜索了一个鹏字,然后就点上了鹏程公司的账户,转了76万元货款。
电石火光之间,王雯雯发现转错了账,但木已成舟,钱已转出去了。
当时的王雯雯气血上涌,呆若木鸡,知道酿成大错,所以急忙联系上了陈俊辉。
听声音,陈俊辉知道王雯雯是名年轻的小姑娘,嗓子已经哭哑了。
“我愿意归还,但很不幸的是,这家银行的乙支行已经将钱扣走了。”陈俊辉只能表示很遗憾,爱莫能助。
挂断电话,王雯雯顾不上处分了,直接报告给了公司的总经理。
铝业公司的总经理一听,这事还了得,这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于是立刻联系上了银行乙支行的行长。
乙支行的行长公事公办的说,他们也没有办法,因为银行是从陈俊辉的公司账户上直接扣走的,陈俊辉欠他们银行100万贷款,现在扣了76万,还有24万没有还呢。
铝业公司的总经理很是生气,表示要报警,可乙支行的行长却说悉听尊便。
民警介入,发现是民事纠纷,于是组织四方进行调解。
铝业公司总经理说,银行甲支行作为转账的银行,有责任阻止银行乙支行扣钱,乙支行和陈俊辉属于不当得利一方,应当归还76万元。
银行甲支行说,自己只是受委托进行转账的,转错账是铝业公司财务的责任。
陈俊辉爽快的表示,自己愿意归还,但钱被银行乙支行扣走了,应当找银行乙支行归还。
可银行乙支行却说,自己是从陈俊辉公司账户上扣走钱的,陈俊辉欠自己银行100万贷款,自己根据合约有权划扣。
很显然,调解失败了,看到他们三方相互踢皮球,铝业公司一纸诉讼,将他们三方起诉到法院。
1、铝业公司提出了如下理由: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银行乙支行和陈俊辉,没有法律依据,取得76万元的所有权,属于不当得利。
2、陈俊辉提出了如下主张: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转错账是铝业公司财务造成的,自己不承担责任,而且自己也愿意归还76万元,但钱被银行乙支行扣走了,应当找银行乙支行讨要。
3、银行乙支行也有如下理由: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银行说,陈俊辉欠自己100万贷款,自己从陈俊辉公司账户上扣走76万元,根据合约规定划扣,不属于不当得利。
4、一审法院是这样认定和判决的: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用于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受损失的人不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真正不当得利人是陈俊辉,因为他减少了76万元的债务,银行乙支行只是要回贷款。
所以,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乙支行无需归还76万元,这个归还责任由陈俊辉承担。
三方都满意了,但铝业公司不满意,因为陈俊辉负债累累,根本还不起,于是上诉。
5、二审法院却是这样判决的: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陈俊辉与银行乙支行签订了贷款的合同,效力只对他们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外溢。
银行甲支行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况且铝业公司是国企,银行乙支行不归还的话,对于国有资产是一种损失,不公平。所以,银行乙支行需归还76万元。(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