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一名六年级的女童怀了孕,女童指认是大伯和维修师傅干的,经检测发现腹中胎儿与大伯的相一致,最终大伯被判了10年半,维修师傅被当庭释放。可是检察院却提出了抗诉,结果因为维修师傅说错了一句话,二审终于改判。
小华的父亲早年病逝,小华就一直和母亲生活在一起,大伯看到母女俩生活不易,于是便对两人照顾有加,与此同时,因为家里的家电老旧经常坏,小华母亲就联系上了维修的王师傅,王师傅见母女俩人生活不易,也是能帮则帮。
万万没想到,等到小华上六年级的时候竟然意外怀了孕,母亲得知后顿时感觉天都塌了,质问女儿后得知是王师傅干的,于是便立即报了警。
可是到案后的王师傅自始至终都否认实施了性 侵,表示自己是无辜的,而经过鉴定,也确认了胎儿并非王师傅的,经过对小华的疏导,小华又说出了一个名字,那就是自己的大伯李某。
经过鉴定,确定了胎儿和李某有关系,于是,王师傅和李某都被移送到法院起诉,最终,李某获刑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可是王师傅由于否认实施了犯罪,加上除了小华的告控诉之外,并未其他扎实证据,最终王师傅被判决无罪当庭释放。
然而,检察院却认为王师傅一定实施了不法行为,不然的话,为什么小华第一指认的就是王师傅,而且还能辨认出王师傅那天穿的衣服,甚至闻到了王师傅身上的汗味,所以,王师傅一定和小华有过亲密的接触。
于是检察院提起了抗诉,认为王师傅一定实施了不法行为,可是,王师傅却还是像之前供述的一样,自己没有实施过犯罪。
随后,调取了王师傅转给小华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其中有不少转账记录,可是王师傅却辩解称这些钱是和小华母亲发生关系转给对方的,可是,王师傅却忽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事实,转账的时间小华的母亲都在上班。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王师傅实施了不法行为,判处有期徒刑6年。
有人说,当我看到这个事情后,第一的感觉是这个母亲当得真是失职,被两个人侵犯了,竟然还不知道,直到看到女儿怀孕才知道。
还有人说,为什么大伯是10年,维修师傅才6年?应该一样才对。
就本案来看,两人获刑的时长确实相差比较大,而且两个人也都是对一人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两人获刑的时长不一样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害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情节恶劣的;(五)侵害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也就是说,如果是一般侵害,那么面临的就是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但是,如果是情节恶劣或者是对不满十周岁的女孩实施侵害,就要面临十年以上了。
由于大伯是多次侵害侄女,导致侄女怀了孕,所以这是非常严重的后果,按照上述规定就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因此获刑时间比王师傅要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六年级的女童,一定是不满14周岁的,所以,只要和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发生关系,无论女童是否同意,都不影响对犯罪的认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王师傅自始至终都否认实施了犯罪,而且并无直接的证据证实其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对其进行定罪,也就要排除合理怀疑。
显然,这里就是现有的间接证据能够指控王师傅实施了犯罪,也就是说,利用客观证据对行为人进行定罪时,必须通过其他的间接证据排除其他合理的解释,确定基于这些证据得出的事实与任何认为行为人没有实施该犯罪的结论相矛盾,据此就能够对其定罪量刑。
不管怎么说,母亲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当孩子遭受了这样的侵害,对孩子来讲这一生都要生活在被侵害的阴影中,作为父母,更应该负担起应有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