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未满12周岁男孩将邻居4岁女童骗至一菜园处时,突然从背后用手去掐女童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目前,此案已有最新进展:警方已撤案。
(来源:南方都市报)
事情要从去年8月30日说起。未满12岁男孩因与4岁邻居女童多次争抢玩具而导致心生不满,遂于事发当天18时29分,将年仅4岁的小女孩骗至一菜园处时,突然从背后用手去掐女童脖子致其窒息死亡。
男孩作案后,为了掩盖事实将女童扔进粪坑并用东西盖住。更让人气愤的是,女童家长在寻找过程中,男孩竟然两次都不承认见过女童。
事发后女童家长希望能够追究男孩的刑事责任以及其家长的民事侵权责任。但目前警方已经撤案处理。
女童家长非常气愤并明确表示,想将此案推进到最高检,并已经在追究男孩家长的民事侵权责任。
1、从男孩是与女童手牵手前往案发现场来判断,女童对其是非常信任的,可男孩却利用女童的信任作案,且作案后掩盖真相、两次非常淡定和女童家长说自己没见到女童。其心思之缜密、心理素质之强大,连成年人都不及。令人细思极恐、不寒而栗!
2、虽然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造成死亡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但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刑法会实行特殊保护。虽然刑法修正案第十一,已经将犯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有所降低,但射程还是限制在12周岁以上,且必须还要经过最高检的批准。
刑法第17条规定,12-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男孩作案时未满12周岁,连向最高检申请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都不符合。所以警方只能撤案处理。即女童家长该诉求,于法无据。
2、刑法第17条同时还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据了解,目前男孩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矫治教育。
3、女童家长的民事诉求,应当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家长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负有监管教育义务。而且,法律追究家长监管过失的责任,并不完全是责怪家长事发时为什么没有看好自己的孩子,还会责怪家长为什么平时没有教育好自已的孩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也就是说,只要是未成年人造成的民事侵权行为,法律首先会想到的是,家长平时为什么没有尽到法定义务,教育好孩子,并据此来要求家长承担后果。
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8周岁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未成年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应由其家长承担。
综上,以现有法律规定来说,女童家长想追究男孩刑事责任可能性不大,但男孩家长应当赔偿女童家长的各项经济损失。即男孩家长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子不教父之过”!希望各位网友无论平时再忙,都务必要尽量抽时间来多陪伴自己的孩子,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孩子的各种问题,防患未然!

姚彬
未成年针对未成年犯罪应该把彼此的未成年去掉来判决!
烟花三月
就该死刑,这就是天生坏种
水沝淼水淼 回复 01-27 21:19
对。一条人命呀
理之~
用男孩家赔的钱,找一个精神病人……
狗尾巴草
这样的十二岁的孩子,从小就阴险毒辣,是天生的!该管教,监督!不矫正,长大以后会更可怕…
没后台装空气
直接安乐死,长大也是害
用户23xxx44
直接把那个男孩也弄死算了!反正长大了也是个人渣
纸鸢
恶魔在人间!
大自在天
未成年人保护到成年后枪毙。
微風中的雨
现在部分小孩非常成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