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医刑事责任:院长以医院名义账外收受药品回扣,犯单位受贿罪】   【基本案情】

梁伯伯 2024-02-13 22:24:11

【涉医刑事责任:院长以医院名义账外收受药品回扣,犯单位受贿罪】   【基本案情】2013年9月至2016年12月,x医院在采购药品过程中,由时任院长被告人张某华决定以医院名义账外暗中收受x公司销售经理周某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271935元,将该回扣用于医院日常开支及偿还医生集资款、风险金等。 【被告单位x医院辩称】x医院不是国有事业单位,不是单位受贿罪的主体。x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明确注明为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即不是公立医院,根据国家卫计委对医疗机构的分类,只有公立和非公立两种,据此,x医院注册登记为非公立医院,不是国有事业单位。 x医院并没有按照改制要求完成资产与人员身份的两个置换,如果仅仅以十几年前医院设施原本是破产企业全民所有制而认定为国有事业单位,不符合改革改制的发展方向和实际情况。 x医院收受医药回扣不存在利用公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要件。 【被告人张某华辩称】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但x医院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x医院未根据市政府要求,完成“国有资产和职工身份的两个置换”,在x托管后一直处于自收自支的状态,托管前后均不能体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性质,职工的身份不能确定。 张某华应允收受回扣是从为医院利益出发,且给予回扣是销货客户的主动行为,而非医院工作人员要挟索取,故单位受贿是被动的,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从轻处罚。 【庭审意见】被告单位x医院作为国有单位,在采购药品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药品回扣;被告人张某华作为该医院院长,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 在案证据显示x是国有参股公司。被告人张某华经x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聘其为x医院院长。x医院资产虽然未按照相关文件进行资产和人员身份置换,但其资产仍属于国有资产。 因此,被告单位性质及被告人张某华的身份均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张某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华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单位x医院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张某华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前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一万五千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反腐#

0 阅读:129
梁伯伯

梁伯伯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