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医刑事责任:利用其父亲为医院院长之便收受财物,帮助销售医疗设备】   【基本

梁伯伯 2024-02-16 23:24:45

【涉医刑事责任:利用其父亲为医院院长之便收受财物,帮助销售医疗设备】   【基本案情】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作为原x省x人民医院院长王某(已判决)的女儿,利用王某的职务之便,为汪某2(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kh科技有限公司、xz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向x省x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提供帮助。 2007年7月3日、2009年3月4日,在其父亲王某的安排下,以其办理的假身份证“金某某”的名义分别收受汪某2所送的kh科技有限公司30%股份,价值15万元和汪某2赠送的购买价为985万元的x第x幢商铺及广告位; 2009年5月19日在其父亲王某的安排下,收受汪某2xz进出口有限公司17%股份,价值51万元。2014年11月18日,k市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电话通知后,王某主动到案配合调查。本案所涉及的赃款赃物均已在王某案中清退。 【被告意见】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辩解称:其有自首情节;自己因为无知以及亲情,受到其父亲以及汪某2利用;其配合司法机关退赃; 家里有老人需要照顾,母亲身体不好,爱人有病,儿子才五岁,也提交了悔过书,希望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x、第三项受贿金额认定错误,不应当将股权价值(出资额)认定为受贿金额;因为指控收受股权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没有直接通过股权获利,被告人王某获利的只有分红款,只应当将分红款认定为受贿金额,即h公司分红款6万元,z公司分红款20.4万元。 对于二项指控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王某对于本项指控不构成受贿罪。因为商铺是汪某2行贿王某的,被告人王某只是受二人安排,作为购买商铺、出租商铺的经办人;而不是商铺产权人、占有人、获利人。 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全部退赃等情节,被告人也当庭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及公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考虑被告人王某的家庭现状,以法、以情、以理,给予被告人王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庭审意见】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整个共同犯罪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另外,本案全部赃款已经退赃,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于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错误,以经庭审查明的为准;对于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判决,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100万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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