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出院时机欠妥,造成肝癌患者介入手术后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 【原告陈述】患者刘某远,因发现肝占位诊断为原发性肝癌、肝硬化,于2019年10月24日在被告处行肝动脉化疗栓塞术。 术后,于2019年12月2日再次住院治疗,被告于12月4日给予患者行化疗栓塞。12月6日,患者发生呕血、便血,经电子胃镜检查诊断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家属请求医院给予内镜治疗,但医院只给予保守治疗。 12月10日,被告让患者出院,出院后3日,患者再次出现大出血、失血性休克,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x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本案经过区、市两级医学会的鉴定,区级医学会鉴定为无过错,市级医学会鉴定为轻微过错,因此认为应该按照5%的比例承担责任。 【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x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第二次介入手术时机选择欠妥及患者出院时机欠妥的过错,不排除与患者肝硬化肝癌,门脉高压所致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庭审意见】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确定如下: 第一,医疗费,原告主张112,175.43元,被告对金额无异议,但是认为治疗原发疾病产生的医疗费应当扣除。对此本院认为,患者疾病的发展和治疗系持续过程,治疗手段和方法也是根据病程发展而确定,故本案中的医疗费不应割裂,而应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判断,不宜扣除。 第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00元,被告认可。 第三,死亡赔偿金,原告依标准计算为616,336元,被告对计算标准无异议。 第四,丧葬费,原告依标准计算为57,480元,被告无异议。 第五,营养费,原告主张400元,被告无异议。 第六,护理费,原告主张1,000元,被告无异议。 第七,办理丧葬事宜合理费用,原告主张5,000元,被告认为应当包含在丧葬费中,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存在误工、住宿等一定支出,系合理费用,应当酌情认定,依照本市裁判标准,本院酌定为2,480元; 第八,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被告予以认可。 第九,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0元,被告对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应当按照比例计算; 第十,律师费,原告凭票主张10,000元,被告不认可,本院根据本市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及案件难以程度,酌情确定为8,000元; 第十一,鉴定费,原告据实主张7,000元,系确定损害之必要支出,应当全额由被告负担。 综上,上述费用第一项至第九项共计841,071.43元,由被告负担168,214.29元,加上律师费和鉴定费,应由被告赔偿183,214.29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共计183,214.29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患者出院时机欠妥,造成肝癌患者介入手术后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
梁伯伯
2024-02-19 23: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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