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男子与三个朋友打牌,谁赢谁请客吃饭。没想到,被警方以赌博为由拘留5日。男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 男子王某有几个死党,没事经常在一起吃喝玩乐,关系比亲兄弟还亲。 事发当日,王某约刘某等三人到茶舍喝茶打牌。为了给打牌助兴,王某提议他们带点彩头,不过赢钱的人必须晚上请客吃饭,其他三人欣然同意。 恰好,警方人员临时对茶舍检查,发现他们几人打牌并带赌资,于是将几人带走调查。 经过调查后,警方认定王某几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赌博,于是决定对其行政拘留5日。 王某不服,认为他们只是正常娱乐,于是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王某陈述他的诉讼理由: 1、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第四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或者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仅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视为赌博。” 王某表示,他与同桌打麻将的人是朋友关系,且有赢钱的人请客吃饭的约定,可以判断出四人打麻将并非以盈利为目的,纯粹是朋友之间的娱乐活动,因此不应被认定为赌博。 2、处罚程序不当
王某表示,公安局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检查现场物品时未出示工作证,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前,未告知他们应享有的权利,通过欺骗手段剥夺了他的申辩权。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仅让王某签字,未依法向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仅如此很多天以后,他向公安局索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局要求其将签收日期填写为案发时,被他拒绝,他至今仍未收到该决定书原件。 综上,王某认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并其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局辩称,1、处罚事实清楚
当日,王某等人在某茶舍一包间,以“扣点点”的方式用麻将牌赌博。
每人有 100 个点,每个点价值 5 元赌资每人500元。现场查获:刘某有扑克牌筹码 19 张,总计 141 点;窦某有扑克牌筹码 9 张,总计 65 点;王某有扑克牌筹码 12 张,总计 97 点;梁某有扑克牌筹码 12 张,总计 97 点。
这 4 人的输赢已达到赌博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事实明确。
2、处罚程序正当
公安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快速办理程序,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对王某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合规。
4、王某所述的《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第四条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 《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第四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人均赌资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或者每注赌资二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亲属以外的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应受罚,而这里的“少量”必须不能违反“人均赌资五百元以上不满二千元,或者每注赌资二十元以上不满五十元”的规定。 在本案例中,各行为人显然属于亲属之外的人,且人均赌资已达到五百元的处罚标准。此外,他们“扣点点”的方式与传统的打麻将、玩扑克的娱乐方式有明显差异,而且王某等人在茶馆这一公共场所进行该行为,扰乱公共秩序。
因此,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法可依、裁量合理。
综上所述,公安局对王某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合规,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人确系朋友关系,但该四人在公众场所利用扑克牌作筹码,使用麻将以“扣点点”的形式进行赌博是事实。 且在询问笔录中认可其“每人100个点,每个点5元”,人均赌资已达到《山西省禁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罚标准。 王某及其他三人均系成年人,在茶馆这样的公共场所,如果办案民警身着便衣且未向其出示证件,他们不可能被身份不明的人随便带离茶馆;而且王某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表明公安局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其宣告并送达,故关于公安局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某等人在公共场所进行赌博,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应予维持。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赌博行为只要达到违法标准,公安机关就可以进行处罚,朋友之间也不能以赌博作为娱乐活动,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