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警告,非要罚款?”上海,一男子驾驶车辆靠右停车时,因没有打转向灯,被交警罚款100元。男子不服,状告交警赔偿200元。 (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仅供参考) 男子王某出生于1998年。据悉,事发当时,王某驾驶车辆靠右停车时,因为没有开启转向灯,被路过的一名群众拍摄视频后举报至交管部门。 随后,交管部门根据举报视频,认定王某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以后,对王某作出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通过平台缴纳100元的罚款后,认为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有误,遂将交管部门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的同时,判决交管部门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00元。 由于王某状告的是交管部门,属于行政机关,故本案为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简而言之就是,虽然起诉的是王某,但承担举证责任的却是交管部门,需要由交管部门证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法庭上,交管部门提交了以下证据: 1、群众拍摄的一段举报视频,能够证明王某在靠右停车时,确实存在微提前开启右转向灯的违法行为。 2、公安交通违法信息系统截图,能够证明王某已经自助处理了100元的罚款,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 综合上述证据,公安机关辩解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由于王某未开启转向灯,所以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法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罚款100元。 王某辩解称: 第一,群众拍摄的举报视频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交管部门应当提交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
第二,交管部门在可以警告的情况下,直接处以100元的罚款,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 很显然,双方对此事各有各的观点,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王某的官司能打赢吗? 一、关于群众拍摄的举报视频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共计8种。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具体到本案中,群众拍摄的举报视频,应当属于上述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 对于视听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举报视频系拍摄后举报,但来源合法,不存咋剪辑、拼接的情况,且符合上述3条的规定,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交管部门没有警告,而是直接予以罚款,是否存在处罚不当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意思就是说,交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时,一定要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区分处罚,且不能存在简单的“以罚代管”现象。 具体到本案中,对于王某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处罚的区间在警告、20元-200元罚款之间。
通过在案证据来看,王某向右停车至停下的整个阶段,都没有打右转向灯,可以视为其违法行为已经完成,已经对交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故不能视为情节轻微,单处警告。 鉴于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交管部在没有顶格罚款200元的情况下,对其罚款1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终,两审法院经过审查后,均认定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正确,驳回了王某的诉求。两审的案件受理费共计75元,由王某承担。 最后,王某显然不是为了100元罚款打这个官司,有人认为王某太过较真,也有人支持王某虽然败诉,但敢据理论争也是值得肯定的。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bbkingbb
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处罚就没问题了。即使群众拍的不是很清楚,你自己没打灯你自己难道不清楚?为了省100何必钻空子去起诉呢?你真的没打灯,接受处罚就是了。
万里虚无
6,路口闯红灯的,加塞的,走高速应急车道的,你信不信这些车基本都不会打灯
火星用户
老百姓也是有监督权的
天高云淡
都是"钱”惹得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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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得太少,没有一点警示作用,至少1000块才合理!!!
花醉夜巴黎
据理力争,还是无理争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