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建好15年的房子,在即将拆迁时,被城管局以违章建筑为由,责令限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07 08:51:52

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建好15年的房子,在即将拆迁时,被城管局以违章建筑为由,责令限期强制拆除,否则将被强拆。男子不服,将城管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石家庄中院)

男子罗某原来是住在郊区农村,多年前为了满足家中居住的需要,在自己地里建设了一栋3层的小楼。 随后,他们一家搬进此楼居住,孩子们在此楼中长大并成家立业,而他们夫妇也慢慢变老。

后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他们村成为城区的一部分,孩子们也购买了新的商品房。可是罗某却认为他的楼房才是最舒服的,不论儿子怎么动员他都不愿意搬出去居住。 可是,因为城市道路建设,他家房子必须拆迁。拆迁部门多次找到罗某协商,但是罗某认为赔偿标准过低,不愿意签订拆迁协议,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没想到,一天城管局执法人员来到他家中,告知其房子没有经过规划许可,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城管局认定罗某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三层建筑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罗某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物。 罗某不服,将城管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城管局对罗某违法建设房屋的违法事实,经过立案、询问当事人、听证、集体讨论、作出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城管局对罗某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对罗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罗某不服,提出上诉。并提出他的上诉理由

(一)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拆违而是为了拆迁。

罗某表示,一天,街道办张贴紧急通知,因某道路建设项目需征收他的房屋,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评估公司就开始评估测量。

可是因补偿过低他对评估结果不认可,在此期间征收办、街道办和他三方就征收补偿事宜协调未果。随后城管局以房屋未取得规划部门批准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很明显征收单位利用行政手段非法干预房屋征收,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房屋搬迁。

(二)处罚依据错误

罗某表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也就是《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好的建筑物,不适用城乡规划法》。

本案中,房屋建于2003年,在房屋建成后长达15年的时间里,并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对其建设房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仅仅是到了拆迁阶段,在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才开始追究无证建设的责任,实际上是意图通过行政强制的方式,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来进行征收拆迁。

城管局依据新法对旧的行为进行认定,显然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2年之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他家的房屋建于2003年,被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是2018年4月24日,已经超过二年时间。

最后,罗某表示,城管局选择性执法,只将他一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城管局处罚决定。 城管局答辩称:(一)法院已作出判决确认有关部门作出的《关于拆除罗某违法建筑的公告》违法。拆迁问题与拆除违建问题,不是一回事。

(三)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宅基地管理及城市建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房屋的合法取得采取登记公示制度。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允许违法建筑因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未进行处罚、没有通知罗某办理相关手续就变成合法建筑。 本案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过程中,罗某本人陈述该房屋没有规划部门批准。罗某陈述其房屋是在村里分得口粮田承包的耕地上自建,无合法占地手续,房屋也未取得其他合法有效证件。

其违法行为实施后,行为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城管局作出处罚决定未超过处罚期限。

综上,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罗某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罗某房屋建于2003年,但当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且该房屋一直存续至《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被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罗某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城管局在作出处罚前履行了立案、询问当事人、听证、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保证了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罗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法院最后判决驳回罗某诉讼请求。

罗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中院维持原判。向高院申请再审,也被裁定驳回。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0 阅读:6
北寄波聊社会

北寄波聊社会

喜欢简单生活,喜欢找个安静的地方坐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