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一女子花了8万元全款买了一套125平的房子,女子将房子装修的焕然一新,随后就外出打工了,谁知等女子回家后竟然发现,房子竟然被人砸窗住进去了,女子直接傻了眼。
胡女士在去年的时候,从某开发商手上花了8万元,买了一套125平的房子,而且,开发商还赠给了胡女士一个车位,由于是毛坯房,胡女士就开始了装修,将房子装修好之后,由于胡女士要外出打工,于是便将房子锁好门就外出打工了。
过了一段时候,胡女士回家时发现,房子竟然住进去了陌生人,而且自己家的锅碗瓢盆对方竟然直接用上了,这让胡女士极其气愤,自家的房子怎么能随意住进去陌生人,更让胡女士气愤的是,对方竟然是砸窗进来的。
随后,胡女士选择了报警,可是,住进去的女子刘女士竟然表示,自己也是从开发商手上花了8万元买的房子,而且自己是22年购买的。
原来,开发商将这套房子分别卖给了不同的购房者,于是胡女士找到开发商,开发商承认了卖房的事实,并表示会和对方打官司,如果打输了,就退还胡女士房款和装修费用,如果打赢了,那么房子还是胡女士的。
有人说,8万元就能买一套房子吗?当地房价这么便宜吗?
还有人说,甭管房价是多少,开发商也不能这么办事,把房子卖给不同的人,这不是诈骗吗?
其实,在以前的司法解释中,对开发商一房二卖的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将这一条规定予以了删除处理,也就是说,开发商即便再一房二卖,消费者都难以取得双倍的赔偿了,而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就本案来看,开发商将房子先卖给了刘女士,之后又卖给了胡女士,而且刘女士实际住了进去,那么,刘女士就是合法的占有人。如果房屋没有过户,那么,开发商和胡女士以及刘女士签订的合同均是有效的。
这里就涉及到谁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
那么,由于房子是唯一的,所以只能卖给其中一人,因此,如果两人均未办理预告登记,均归先行实际占有的一方,均未实际占有的标的物归合同签订在先的一方。所以,就本案来看,刘女士取得房屋的可能性最大。
再来看开发商的行为,由于其实行了一房二卖行为,即还存在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当然,这需要警方的核实和调查。
最后,买房子的时候,可是要求开发商提供一下“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同时买房人可在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意向房屋是否办理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等。以此核实房屋的状态。
在签订了合同后,一定要求开发商尽快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以及办理预告登记,有效防止一房二卖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