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一男子将摩托车扔在一旁,径直躺在路边睡觉,路人发现后随即报了警,交警来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07 10:27:57

广东中山,一男子将摩托车扔在一旁,径直躺在路边睡觉,路人发现后随即报了警,交警来到现场后叫醒了男子,随即对其进行了酒精测试,发现男子酒精含量高达223毫克每百毫升,于是对其做出了吊销驾照的处罚,男子不服称到现在都记不清是怎么躺在路边睡觉的,于是男子在复议无果后决定将交警告上法院。

事发当晚,老刘和朋友喝了不少酒,因不胜酒力在一处路口躺在地上睡着了,自己的摩托车也扔在一旁。不知过了多久,有行人路过此处,发现了躺在地上的老杨,随即便报了警。

很快民警就来到了现场,由于现场散发着浓烈的酒精味道,于是,民警叫醒老杨后,将其带往医院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发现,老杨酒精含量高达223毫克每百毫升,随即便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以老刘涉嫌醉驾为由,对其进行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案,可是检方最终因事实、证据不充分,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处理。

之后,警方对老杨做出了吊销驾照的处罚,可是,老杨对这个结果并不认可,因为据老杨表示,自己已经完全记不清当天事发经过了,到底自己是骑着车离开的,还是推着车离开的,因为神志不清,在被诱导之后才说的是骑车离开的。

而警方没有对事情的整个来龙去脉进行认真的调查,不能确定自己一定是醉驾行为,因此,警方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对此,警方表示,事发当时已经对老杨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了测试,已经达到了醉酒的程度,第二天老杨清醒之后才对其进行的询问,老杨对醉酒驾车一事供认不讳,所以,对其处罚是合法合理的。

由于是行政诉讼,所以,警方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此证实处罚的合理性,交警一方不仅提供了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也提供了案发经过、老杨的询问笔录等材料,以此证实处罚的合理性。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所以,对老杨的处罚是合法合理的。

但是,在报案人的材料中是这样提到,报案人称自己骑车路过,发现一男子被一辆摩托车压着,于是赶紧报了警,发现这名男子的时候。发现该男子时,压在他身上的摩托车没有启动引擎,车灯也没有开,交警到场将车推起来时,其看到车上是插着钥匙的。

因此,老杨给出的辩解意见为,查获自己的时候,并没有是骑车状态,而是倒地状态,所以,警方应提交骑车时的证据来证实自己是酒后驾车。

那么,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事发当晚杨某处于醉酒状态是事实,但是,其醉酒后有无驾驶机动车,按照交警一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并没有其他证人看到或者监控等直接证据证实。

由于老杨做出的询问笔录是在醉酒的情形下做出的,所以,老杨的陈述证词证明力显然不强。

基于行政处罚中事实难辨时利益归于被处罚人的原则,加上驾驶证是驾驶员的重要证件,吊销驾驶证,属于比较重大的行政处罚,应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老杨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处罚的事实、理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即在作出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老杨有不申辩不申请听证的意思表示,但当时是还在接近醉酒状态下的表示,且不说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但作出处罚告知时,杨某醉酒检测结果尚未作出、涉案车辆没有检测、相关证人还未调查,即案件调查尚未终结。

因此,被告对本案的处罚程序中存在“先定后查”的问题,程序严重违法,应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不仅判决撤销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也一同被撤销。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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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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