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登封,一农民翻修老房子,意外在房梁上,发现62发子弹,他喜出望外,便放在床头柜收藏起来。35年后,当他得知私藏子弹违法后,便送到了派出所,岂料,竟因此反被判刑半年! (来源:登封市人民法院)
在登封市的一个宁静村落里,生活着一位名叫王晓国(化名)的农民。他今年已经61岁,脸上的皱纹记录着岁月的沧桑,双手的茧子则是辛勤劳作的印记。
王晓国一生朴实无华,以耕田为生,与村里人相处融洽,过着平淡而安稳的日子。
35年前,王晓国还是一个身强力壮的年轻人。那时候,他住在一座老旧的房子里,那是他祖辈留下的遗产。
房子虽然有些年头,但王晓国对它有着深厚的感情。那年秋天,王晓国决定翻修这座老房子,让家人住得更舒适些。
拆房子的那天,阳光明媚,王晓国和几个邻居一起动手。他们先把屋顶的瓦片一片片拆下来,再拆去四周的墙壁。
当拆到房子的大梁时,王晓国突然发现大梁上有一个凹槽,里面似乎藏着什么东西。他好奇地伸手去摸,竟然摸到了一个木盒。
王晓国小心翼翼地拆下木盒,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是一盒子弹。
这些子弹虽然已经有些年头,但看起来还很完整,一共62发。王晓国顿时感到一阵兴奋,他从未见过这么多的子弹,更别提拥有它们了。
王晓国心想,这些子弹或许是他祖辈留下的遗物,也可能是某个时代的见证。
他并没有多想,只是将这些子弹当作宝贝一样收藏起来。他找了一个安全的地方——自家上房东屋的床头柜里,将子弹小心翼翼地放进去,时不时地拿出来把玩一番。
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35年过去了。王晓国也从当年的小王变成了老王,脸上的皱纹更深了,头发也白了不少。
这期间,王晓国一直过着平静的生活,那些子弹也一直被他珍藏着,成为他生活中的一个小秘密。
直到有一天,村里来了一群警察,他们正在进行法制宣传。
警察们向村民们讲解了关于枪支弹药的法律知识,强调了私自持有枪支弹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王晓国坐在人群中,听着警察的讲解,心里不禁涌起一阵不安。
他想起了自己收藏的那些子弹,那些被他视为宝贝的东西。他突然意识到,自己竟然违反了法律,私自持有了这么多子弹。
他的心里矛盾极了,一方面他不想失去这些子弹,另一方面他又不想违法。
经过几天的思想斗争,王晓国终于做出了决定。他要将那些子弹交给警察,虽然心里有些不舍,但他知道这是正确的选择。
于是,在一个晴朗的早晨,王晓国带着那盒子弹来到了当地派出所。他向警察说明了情况,将自己珍藏了三十五年的子弹交了出来。
岂料,王晓国却被民警拘留,最后还被判刑半年!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王晓国私藏62发子弹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28条规定:非法持有或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国家对于枪子弹药的管理,一直都非常严厉,对于本罪有两个要点:一是主观故意,二是未经批准。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也就是不论子弹来源如何,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王晓国的子弹来源不明,但仍具有威力,私藏枪支弹药属于违法行为是社会共识,王晓国明知道此子弹是管制物品依旧私藏,触犯了刑法。
2、有人认为,王晓国只有子弹没有枪,而且只是子弹,为何还要判刑半年?
私藏枪支弹药罪中的“私藏”是指一种有延续性的持续状态,而王晓国私藏了35年,非法持有时间较长。
虽然王晓国的子弹可能是祖辈留下来的,但子弹的来源并不影响犯罪行为的认定。经过警方鉴定,这62发子弹中,有21发子弹为制式子弹。
王晓国并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选择将其私藏。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漠视,更是对社会安全的潜在威胁。子弹一旦流失或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果不堪设想。
3、私藏子弹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相关解释,如果私藏20发以上的军用子弹,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就可以按照刑法128条来进行定罪。
当然,如果私藏超过100发军用子弹,就属于“情节严重”,要判刑3年以上7年以下。
本案中,王晓国私藏子弹62发,且仍具有威力,已经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不过,考虑到他主动自首,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最后法院判决他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执行。
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