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去吃5元的早餐时,因为地滑不慎摔倒骨折。出院以后,男子将早餐店告上法院,要求店家赔偿20万元。店家认为男子这是故意讹人,遂拒绝赔偿。但法院却认为,早餐店应承担60%的责任,赔偿12万元。 (来源:star 星视频) 男子李某是一名工薪阶层,虽然每天较为忙碌,但工资也相对较高,每个月有1万多元。然而,一次意外事件,却让李某丢掉了这份工作。 事发当天,李某像往常一样,去楼下的早餐店吃早餐时,花费5元钱吃了个饱。可就在向店家付完款,向外走的过程中,李某突然脚下一滑,仰面重重的摔倒在台阶上。 由于事发突然,李某在摔倒的一瞬间,下意识的用手臂去撑,结果就导致一侧的手臂骨折。 早餐店的人很多,发现李某摔倒后,立刻将此事告知了店老板。店老板看到李某躺在地上起不来,便立刻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都说伤筋动骨一百天,李某最终因为此事,不得不在医院静养两个月,期间店老板为了表示歉意,也主动支付了医疗费并多次来看望李某。 可令李某始料不及的是,在李某养伤这段时间,公司的业务急需有人跟进,李某又迟迟不能到岗,公司便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这么好的工作打了水漂,李某将这一切都归根于早餐店,遂在与早餐店老板争得面红耳赤之后,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早餐店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 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本案中,李某因为手臂骨折住院治疗,其本质是身体权受到了侵犯。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民事诉讼讲究的是过错原则,即判断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既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又要判断这种过错是否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特别注意!在判断是否存在过错方面,不仅要判断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还要判断被侵害人本身是否存在过错。 在这个事件里,早餐店老板主要承担的是公共场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判断早餐店老板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是要从事前、事后两个方面综合分析。事前是指早餐店的公共基础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地滑等容易致人受伤的情况;事后则是在发生突发事件后,早餐店的救助是否及时。 本案中,事后方面早餐店的做法没有问题。主要争议问题是在事前方面,李某之所以摔倒,是因为地上有水、继而引发湿滑问题导致。 这一方面,早餐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及时对湿滑的地面进行处理,同时在相应的地点安装警示牌。可通过在案证据,早餐店没有任何的举措预防,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然,考虑到李某系早餐店的常客,经常性的来到早餐店就餐,其作为成年人,在天气较为湿滑的情况下,应当有足够的意识意识到自己的安全问题,但李某却没有注意,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早餐店承担60%的责任,李某承担40%的责任。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俩咖素
啥时候没钱了,去各个早餐店转转,总会有地面滑的,摔一下钱就来了[滑稽笑]。
一尘不染的尘埃
有次吃早餐,地上撒的汤店家没清理,儿子踩上去摔了个屁墩,我吼了店家两句,咱不讹人,但你不清理就不对,关键当时人都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