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一男公务员在酒店客服休息时,遇一女子敲门进入,谁知两人攀谈没多久,就被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13 09:25:20

湖北随州,一男公务员在酒店客服休息时,遇一女子敲门进入,谁知两人攀谈没多久,就被民警敲门检查,带回派出所之后调查一番后,男子就离开了,7年后,男子准备升任主任科员时,被纪监委调查出有过嫖娼经历,不仅无法解决待遇问题,还要被处以纪律处分,男子一时无法接受,认为当年只是配合调查,于是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李先生是一名公务员,事发当天,李先生说自己和朋友入住了一家酒店客房休息,入住之后便听到有人敲门,于是赶紧上前打开了房门,结果却看到一名身材曼妙的年轻女子,女子径直走了进去便做起了自我介绍,谁知,女子刚介绍完自己,房门又被再次打开,这一次进来的却是民警的检查。

警方随即将李先生和女子带回了派出所进行了一番调查,经过调查之后,警方希望李先生进行配合,因为要追查酒店介绍卖淫的违法事实,只要李先生配合调查,很快就能回家了,于是,李先生便配合了一番,当晚签完笔录就离开了。

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7年之后,李先生准备升主任科员了,纪检委却发现,在7年前,李先生有过不良记录,所以,升职不但无望,而且还要被纪律处分,李先生很是无语,自己当年只是配合调查,并没有处罚自己,于是,李先生来到派出所,调取了当年的记录。

原来,在当年,警方确实在调查之后,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只不过并不是罚款或者是拘留,而是警告处罚,所以,李先生认为这么多年来自己都是一点都不知情。

因为有着这份行政处罚记录,不仅影响到自己升职的问题,还会处分,所以,李先生觉得,当年的这份行政处罚没有依法送交给自己,所以,处罚的程序违法,于是,李先生一纸诉状将派出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所以,李先生是可以直接起诉派出所,而不是起诉分局市局的。

但是,由于事情过去了7年,那么李先生还有起诉的权利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行政案件的法定最长起诉期限是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如果超过上述法定最长起诉期限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李先生认为,自己是在知道这件事情之后立即进行了诉讼,并没有超过6个月的规定,但是,法律还规定了一个5年的诉讼时效,即在行政行为作出的5年之内必须起诉,否则的话,就过时效了。

庭审中,警方却给出了另一个版本,即根据双方的询问笔录,李先生在上班的时候收到了一则短信,看过内容后联系上了对方,双方约好的时间地点,在李先生下班之后直奔酒店客房,见到女子之后,两人完成了交易,李先生支付了200元现金,根据双方的陈述,能够还原整个事发经过。

加上警方也认为,李先生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因此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警方的辩解意见,认为李先生的起诉确实超过了法定时限,于是对其诉求进行了驳回处理。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0 阅读:876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77

用户10xxx77

7
2024-03-13 16:07

瞎扯,胡说,派出所不是法人,不能当被告。

下山虎

下山虎

5
2024-03-13 16:09

开会经常见面何必如此

北寄波聊社会

北寄波聊社会

喜欢简单生活,喜欢找个安静的地方坐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