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江苏宿迁,网传某学校在校男女学生在学校饭堂内做不雅动作的视频,经学校证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15 09:11:28

必须严惩!江苏宿迁,网传某学校在校男女学生在学校饭堂内做不雅动作的视频,经学校证实为恶意剪辑,且男女学生当事人已经报警处理此事。目前,学校发布通报称,传播的两个视频,一个视频的场景并非其校内、另一个视频是两名情侣学生在学校饭堂就餐时搂抱嬉闹被拍摄,内容是被恶意剪辑后并发到网上传播的。学校已经对两学生批评处理。

(来源:大象新闻等)

通过学校通报的内容和网传视频来判断,就是有人用图1片段和图2片段恶意剪辑后,发布到网上的。

也就是说,这对情侣大学生有在学校就餐时搂抱嬉闹行为,只是有人用更夸张的视频恶意剪辑进去的。

有网友表示,能在学校饭堂拍摄到视频的,大概率就是该学校的学生了。这学生惨了!等着公安机关找上门吧!最后结果就是公安机关和学校“双处罚”!

但也有网友认为,也有可能学校其他学生拍到并发出去后,被别有用心的人,恶意剪辑并发到网上的!

目前,涉事情侣大学生只是报警处理,所以具体案情最终结果要以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的通报为准。但我们可以就这两种可能性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首先,不论谁恶意剪辑发布的,其行为属于造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句话,绝对不是一句口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别着急!这些都只是“开胃菜”!更严厉的在后面!

其次,《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具体到本案中,学校现在已经证实是属于恶意剪辑的视频内容,即属于上述(一)、(二)的情形。

第2条同时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五)。

目前,仅笔者看到的点击量都是数以万计的,因此,属于上述“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24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确认属实并确认是属于“情节严重”的,那最高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恶意剪辑并诽谤他人的法律后果。

强调一点!侮辱罪是刑法为数不多自诉罪名之一。即当事人要报警取证并自行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再次,发布者的行为,同时还构成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具体而言,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侵害他人上述合法权益,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视频、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是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侵权责任。

注意!如果在剪辑时加入了学校的名字,学校也可以主张侵害其名誉权等,并依法提出其维权主张。

最后,如果是在校学生所为。那其最高将承担被学校开除处分的后果!这一点,大家要有正确的认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再次提醒广大网友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大家务必要文明上网、守法上网,切勿因任何原因而无事生非、造谣生事,否则当民警找上门时,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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