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74岁,交往了一位37岁的女子。一个月4000的退休金不够花,决定卖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19 08:56:09

重庆一男子,74岁,交往了一位37岁的女子。一个月4000的退休金不够花,决定卖房,遭到女儿阻拦。女儿说,父亲和那个女人认识第一个月,就已经花掉10万块了,他怕父亲被骗。可没想到,父亲一句话怼的女儿怀疑人生!

(案例来源:寻情记)

刘尚雯肺都快气炸了,自从母亲去世后,父亲就没消停过,隔三差五的谈恋爱,将陌生女人领回家里过夜。

在刘尚雯眼里,父亲的这种做法很丢人现眼,如今左邻右舍常常带着有色眼镜看他们家人。

刘尚雯从不排斥父亲找老板,但他有两个要求,第一最起码等母亲过了三年,第二好好找一个靠谱的阿姨一起过后半生。

可刘大爷偏不。

这不,最近又认识了一位37岁的女人,叫何娜,菜市场卖肉的。

刘尚雯特别反对父亲和这个何娜在一起,父亲已经74岁了,何娜才37岁,所以她无法接受。

然而,当刘尚雯提出自己对父亲新女友年纪不满的时候,没想到,父亲却说:85岁的都能找18岁的,我为什么就不能找一个30几岁的?

父亲此话一出,刘尚雯的老公在一旁捂着嘴笑,刘尚雯真觉得父亲给自己丢人,于是,她索性放任自流。

可谁能想到,父亲和何娜才好了3个月,就跑来找她,商量要卖掉门口的3间门面房。

刘尚雯觉得不可思议,问:卖房干啥?

父亲:没钱了,我想给何娜买五金。

刘尚雯:你一个月4000块钱的退休金不够花?还有,我妈走的时候跟我说,你卡里还有15万存款,钱去哪了?

只见父亲支支吾吾,在刘尚雯的追问下,父亲才说出实情,原来他和何娜认识第一个月,就给她花了10万,其中6万是何娜称老家的妈妈要做手术,急需用钱,父亲借给她的。

剩余的4万,是刘大爷和何娜谈恋爱花掉的,据说何娜陪刘大爷过一次夜,刘大爷就会一掷千金。

刘尚雯听到父亲说这些,都快疯了,她根本不敢让丈夫知道,她觉得很不光彩。

刘尚雯气急败坏的怒吼:你还要执迷不悟吗?她就是图你钱你看不出来吗?你要是再跟她继续来往,我就跟你断绝父女关系。

谁知,父亲根本不吃她这一套,坚决要卖掉3间门面房,强迫女儿签字,刘尚雯都快被父亲逼疯了,于是叫来当地记者协调解决。

然而,谁也没想到,刘大爷根本不听记者劝解,即便记者给他分析这其中的真伪,让他不要上当,更不要为此和女儿闹翻,毕竟以后还要指望女儿养老。

刘大爷却说:我就想老年生活有趣一点怎么了?我虽然74岁了,可我很重视夫妻生活,我有错吗?我老了不指望她给我送终,我把遗体都捐了……

面对父亲的执迷不悟,刘尚雯一点办法都没有,但她清楚的知道,坚决不能让父亲卖房。

父亲整这一出,让刘尚雯心如刀绞,她觉得对不起死去的母亲,没能力让父亲过正常的生活。

最终,她决定送父亲去养老院安度晚年。眼不见心不烦呵呵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刘大爷这种行为,不利于家庭和睦。

如果何娜是真心实意和刘大爷处对象,那么刘尚雯也不会反对,关键是何娜居心叵测。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刘尚雯怕父亲被骗,好心提醒,极力劝阻,但都无济于事,最终父女关系破裂,也是她不愿看到的。

2、尊重老人是必要的,可刘大爷这样的老人真的很气人,明知是骗子,却心甘情愿被骗,还不惜牺牲女儿的财产。

刘尚雯也是迫不得已,才将父亲送进养老院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刘尚雯本想在母亲去世后,和父亲好好生活,可父亲非要背道而驰,搞得父女关系紧张,把父亲送进养老院也是不得已之举。

3、假设何娜是骗取刘大爷钱财而和他交往,那么何娜的行为构成违法。

《民法典》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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