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一男子门口轿车内放香烟42条,被烟草专卖局以无证运输香烟为由没收全部香烟并罚款1.25万元。男子不服,将烟草专卖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龙岩中院)。 男子江某经营一家茶庄,同时销售香烟。 江某老家的弟弟结婚,父亲让其购进一批香烟作为喜宴用烟。因为喜宴用的多,他的烟草证无法满足,于是他到其他店购买了一部分。 事发当日,江某正将买好的香烟搬入车内准备送回家,没想到突然来了两名烟草局的工作人员,要对其现场进行检查。 经过检查,他们发现江某店铺门口车牌号为闽F和闽D小轿车合计有89条卷烟。 烟草局认定江某的行为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其中对江某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总额10%罚款,计1522.02元;
对江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总价值50%罚款,计1.25万元。此外并没收全部香烟。 江某不服,将烟草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江某陈述他的诉讼理由: 1、购买香烟是自用不构成进货 江某表示,闽F轿车内卷烟及雪茄烟是他老婆从其他店里购买的准备自用的,与他无关。 烟草局以他不是从烟草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其处罚是错误的。 2、利用汽车携带42条卷烟是合法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规定,个人乘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超量的须向烟草专卖局申办携带证,否则参照对无准运证运输卷烟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理。 江某表示,根据此规定携带香烟50条之内都是合法的,而且他准备坐车和司机一起去厦门送回老家这41条香烟,是携带行为。 更为关键的是,车辆后备厢还未关下,车辆未启动,运输行为没有发生,也烟草局以无证运输为由对其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3、执法人员没有搜查车辆的权利 根据《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七条,执法人员的搜查行为应是非法搜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后,江某表示,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五个严禁”第三条,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查扣涉烟物品,严禁无法定依据检查非经营性场所。 而在本案中,执法人员的置国家规定于不顾,无论是处罚的事实依据还是执法程序均不合法。综上,请求法院撤销烟草局的处罚决定。 烟草局辩称,由于江某拒不提供进货价格,烟草局按照核定的价格为依据对其进行处罚具有合法性。 现场证据显示,江某店铺附近停放的车牌号为闽D小型轿车内查获42条卷烟,杨某承认是货主让他运输的事实,江某认可其是货主。 且江某在笔录中承认联系私家车将烟准备运往厦门,运费50元,认定无证运输证据确凿。而江某与司机商定就是由他将货物带至厦门,不是携带。 综上,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确,请求驳回江某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根据江某的陈述及其未能提供涉案卷烟从当地批发企业购进的证明,对其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对其处以总额 10%的罚款,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远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根据江某陈述以及驾驶员杨某与执法人员的对话录音,证实江某托运 42 条卷烟至厦门,未办理准运证,违法事实清楚,对其处以总额 50%的罚款,计 12590 元,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江某主张放置闽F小型轿车上香烟是妻子郑某所有,应适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 50 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可是他未提供证据证实,即使存在该事实,本条法律条文系针对烟草批发业务的认定,进而对无证经营烟草批发业务行为进行处罚,与本案烟草零售业务无关。 江某主张其送涉案 卷烟至厦门,系其拟跟车一起前往厦门,应认定为携带,且携带卷烟未超过 50 条,无需办理携带证明,可是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卷烟和他同车前往厦门的行为,法院不支持。 综上,烟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蚊子
感觉烟就是毒品不能大量携带,为啥烟厂不关门呢[哭笑不得]
壮志凌云
呼唤全民,禁止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