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出于爱心和善良,经常投喂流浪猫。不料,一名羽毛球爱好者在羽毛球馆打羽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20 08:53:17

上海,一男子出于爱心和善良,经常投喂流浪猫。不料,一名羽毛球爱好者在羽毛球馆打羽毛球时,踩到了这只猫咪的肚子上,构成了十级伤残。受伤男子将羽毛球馆和投喂流浪猫的男子一起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男子构成喂养关系,需要赔偿受伤男子240198.2元,羽毛球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海报新闻)

肖某很有爱心,经常会关心关爱小动物。某一天在公司厕所门口发现了一只流浪猫,肖某用食物投喂。

从此以后,这只流浪猫经常会跑到公司厕所门口,等待肖某投喂食物。

渐渐的,肖某与这只流浪猫有了感情,而且肖某还将流浪猫带去看病,有时看到流浪猫身体很脏,还会给流浪猫洗澡。

肖某的这些行为被同事林某看在眼中,林某称赞肖某很有爱心,但是林某后来却出庭作证,给肖某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后果。

肖某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的善心,竟然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麻烦,会使自己日后陷入巨大的赔偿中。

流浪猫喜欢到处乱窜,到了吃饭时间就来到肖某公司,等待肖某的投喂。

肖某以为这只是出于爱心,只是一种投喂行为,但是事实上却构成了一种饲养关系。

这种认识,是肖某在付出巨大的代价才知道的。

原来这只流浪猫曾经流窜到羽毛球馆,造成了人员的受伤。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男子吴某与同事去羽毛球馆打羽毛球,但因为打的比较专注,接球时没有注意脚下,恰好肖某经常投喂的流浪猫过来了,吴某踩在流浪猫的肚子上摔倒了,后来经过诊断构成了10级伤残。

吴某大怒,将羽毛球馆和肖某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肖某接到法院的传票时,感觉莫名其妙,自己与流浪猫没有饲养关系,只是一种投喂行为,吴某怎么可以将赔偿责任归咎于自己呢?

在法庭上,肖某为自己辩解,说自己与不是流浪猫的主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料这个时候,肖某同事林某出庭作证,证明肖某与流浪猫之间有很亲密的关系,构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

最后,法院采信了林某的证词,认定肖某与流浪猫之间构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作为主人,肖某应当承担赔偿吴某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肖某赔偿吴某240198.2元的经济损失,同时羽毛球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肖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这只猫是流浪猫,如果可以找到流浪猫的主人,那自然应当由流浪猫的主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找不到流浪猫的原主人。可是肖某经常性的投喂,虽然肖某否认构成饲养关系,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肖某应当属于事实性的饲养关系。

所以,法院最终认定肖某应当承担流浪猫的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吴某的经济损失。

那么应当赔偿吴某哪些损失呢?

2、肖某需要赔偿多少钱呢?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肖某喂养的流浪猫造成吴某身体受伤,吴某构成十级伤残,所以肖某应当赔偿吴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所以,法院经过核算,最终判定肖某应当赔偿吴某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40198.2元。

同时羽毛球馆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羽毛球馆竟然让流浪猫进入,也是失职。

3、羽毛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体育场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吴某造成受伤,是因为吴某踩到了流浪猫肚子上摔倒,构成了十级伤残。法院认定羽毛球馆承担补充责任,是为了让吴某更好地维权。

如果肖某没有钱赔偿,吴某可以找羽毛球馆要求其赔偿,羽毛球馆在赔完钱之后,可以向肖某追偿。

总之,最后承担责任的还是肖某,肖某需要赔偿巨额的钱财。

所以,一定不要擅自去投喂流浪猫或者流浪狗,否则很有可能会发生法律风险,会让自己陷入巨额的赔偿漩涡中。

如果有爱心,那么就应当将流浪猫收养,好好的照看流浪猫,使流浪猫在得到关爱的同时也能够约束其行为,不让其造成他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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