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一13岁男童在公园附近,对一名8岁的女童实施了侵犯,案发后,由于男童未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20 08:54:06

广东清远,一13岁男童在公园附近,对一名8岁的女童实施了侵犯,案发后,由于男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更过分的是,男童已经回到学校上学了,受害人家属对此忿忿不平,认为不能当做什么都没发生一样。

女孩小果今年8岁多,正在读小学二年级,一天下午放学后,小果和姐姐去公园玩,因为两人拌嘴,姐姐就先回家了,然而,就在这时候,读初二的男生小陈见到了独自在公园的小果。

见四周无人,小陈将小果侵犯了,事发后,小果哭着跑了回家跟父母说了这件事情,父母当即报了警。

事发后,小陈父母愿意拿出2万元和解,但是却被小果父母拒绝。然而,由于小陈今年才13岁,所以,警方并未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然而,让人气愤的是,小陈现在已经到学校上学去了,受害人家属为此找了教育部门等多个部门进行反映,可是却并未得到一个想要的结果,对此,受害人家属表示,这个事情不能当做什么都没发生一样。

有人说,河北的13岁男童被立案了,为什么这个没有立案?

还有人说,现在还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直接降到10岁吧,不然的话,仰仗着未成年人身份实施暴力犯罪,真的是没办法。

其实,小陈在13岁的年纪实施了侵犯他人的行为,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只有上述故意杀人和故意重伤害才会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要最高检来追诉,本案中,小陈实施的性侵他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是无法追究小陈刑事责任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意味着免除民事责任。

由于侵犯他人,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小陈要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其父母的误工费和陪护费,以及交通费等必要费用,但是,由于小陈不满14周岁,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应当由小陈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小陈本身来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明确规定,对这样的行为,应该进行矫治教育。

其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而小陈实施的犯罪,确实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情节恶劣的,那么应对其进行专门教育。

那么,如何将小陈送进这样的学校进行教育呢?

《清远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送矫的可申请入读;二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送矫的,通过法定程序可以由相关部门强制提出入学申请;三是对符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无法与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同意入读专门学校的,由办案部门直接启动入学审批手续。

所以,如果其家属拒绝送入的,那么,应当由办案部门来启动是最好的方式,这样,也避免了其他人受害的可能性,毕竟,小陈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发现没有受到任何惩处之后,会不会继续实施犯罪,确实是一个很大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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