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女子在住院时洗澡,被同一病房的男家属嫌她洗澡时间太长,多次催促。之后男家属听到没水声,以为女子已经洗完,就拉门催促。却看到女子没穿衣服。女子羞愤不已,当场报警,民警认为不是故意的,女子却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把男子告上法庭,索赔3万并要求道歉。
(案例来源:江苏常州天宁区法院)
胡刚怎么也没想到,他竟然会这么倒霉。
他陪伴老母亲住院,和母亲同一病房的叫陈萍。两人平常也会客气一下。
那日午后,天气很好,太阳透过玻璃窗照进屋内,老人就跟陈萍有一搭没一搭地聊天。在交谈中胡刚得知,陈萍是因为焦虑和抑郁症住院的,不由心生同情。
当陈萍说因为失眠整夜睡不着,头发大把脱落时,他好心地说,他有个朋友是学中医的,到时候帮她问问,有什么好方法。
陈萍感激地对他道谢。
住院几天,他们有了良好的互助模式。有时陈萍输液没完,无法打饭时,胡刚会帮她打饭。胡刚觉得,都是病人,都不容易,能帮就帮一把。
事发那日,实属意外。
那晚,难得老母亲提前睡下,还睡的挺香,胡刚很安慰。
不曾想,老母亲睡得正香时,陈萍却去卫生间洗澡。
胡刚想让陈萍改日再洗,又觉得唐突,他轻轻把纸巾揉成团,塞进母亲耳朵中。
陈萍进去后,哗哗的水声清晰地传出来。
老母亲很快醒来,他刚才给老妈塞的纸团根本就不起作用。
胡刚心想,且忍一忍,陈萍应该很快出来。
意外的是,陈萍洗了很久都没出来。胡刚看着母亲有些疲倦的脸。心中很是担忧。老母亲年纪大,被陈萍这哗哗的水声惊扰着,她根本无法入睡。时间长了,对老人身体也不好。
于是,他去敲卫生间的门:“陈女士,麻烦你快点好不好,我母亲年级大了,你这样会影响她休息的。”
之后,胡刚多次敲门催促。最后一次催促后,卫生间的水声停止了。他大喜,心想,我的妈呀,这个姑奶奶终于洗好了。
但跟着,让人不解的一幕发生了,虽然水声停了很久,陈萍却不知何故,一直没有出来。
胡刚着急了,他去推卫生间的门。
彼时,他做梦都没想到,这一念之差,竟为他带来无穷后患。
当他推开门时,陈萍发出一声凄厉的呼叫,而他也惊讶地发现她没穿衣服。他连说对不起,并快速把门关上。
他自知惹下大祸,当陈萍出来痛骂他时,他虚心道歉。
可单纯的责骂并不能消除陈萍内心的怒火,她认为自己受到了侵犯,这样的侵犯是屈辱的,她一定要还回来。
于是,她报警,说胡刚侵犯她的隐私权,具有恶意的不良动机。
胡刚急了,觉得这陈萍太不讲道理了,于是他说:“陈女士,这事是有些怨我,但水声停了那么久,你还没有出来,我以为你已经穿好了,这才去推门的,你以为人人都吃饱了撑的,要去侵犯人家隐私,有什么好看的?”
陈萍一听,更加恼怒。嚷着让民警叔叔为她做主。
但民警在详细询问后,觉得是误会,劝了几句,就走了。
之后几天,陈萍跟胡刚再也没有说过话,一周后,胡刚母亲出院,他就离开了那个病房。回去后的胡刚忙于工作,很快就忘记了这段插曲。
没想到,两个月后,他竟接到法院的传票,陈萍竟然把他给告了。要求他赔偿30000元精神损失费,并且赔礼道歉。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陈萍说:
胡刚侵犯到她的隐私权,理应赔偿。
事发当日,她正在洗澡,胡刚中间多次敲门催促,足以证明他是知道自己在洗澡的,可他却私自拉开厕所的门,导致自己隐私被泄露。
胡刚的行为,具有主观上恶意。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胡刚推门时,她没穿衣服,因此,胡刚侵犯到她的隐私权。胡刚不仅要承担赔礼道歉,还要对她进行精神赔偿。
2、胡刚说:
陈萍在公共场所洗澡时间超时,也侵犯到同病房人的合法权益。
老母亲年迈,身体不好,休息不好,当晚陈萍洗澡时间太长,他多次催促,她才关闭水阀。他也是听到里面没声音很长时间,以为她已经洗好,这才推门的。
陈萍在公共场所洗澡时间太长,对同病房老人造成打扰,也间接造成侵权。
3、法院审理后认为:
二人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对方侵权,但二人都承认胡刚推开门时,陈萍没来得及穿衣服。
虽然胡刚推门是因陈萍洗澡时间太长,也是为他妈妈的安危着想,但于情于理,胡刚明知陈萍在里面洗澡时,还直接上去拉门,做法欠妥。
虽然胡刚没有主观上故意,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他的行为,的确构成对陈萍的侵权。
因此,陈萍要求胡刚赔礼道歉,合理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身体权,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胡刚的行为,给陈萍带来心理上的不适和精神上的伤害,理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胡刚公开向陈萍道歉,并支付陈萍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你怎么看?



用户36xxx96
洗澡为啥不插门[捂脸哭]
库洛 回复 04-01 11:17
说明就是假文章
007
假的
用户12xxx14
毛都没看到就丢了5000,冤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