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20多年前,一大叔在银行开设了一存折,先后多次取款存款,到2003年的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4-02 16:03:14

河南许昌,20多年前,一大叔在银行开设了一存折,先后多次取款存款,到2003年的时候,卡里还有5万多元,此后的20多年,大叔一直再没动过这个存折,直到最近翻找出来后才记起了20多年前的事情,于是,大叔来到银行打算把这些钱取出来,不料银行却说这些钱2003年的时候都取走了,协商无果后大叔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2001年的时候,宋大叔在一家银行开设了存折账户,此后的两年时间里,宋大叔一直拿着这个存折办理取款和存款手续,直到2003年的时候,宋大叔在存折里还有50600多元。

此后不知为何,宋大叔就彻底忘了存折放在哪里了,这一放就是20多年的时间,直到最近宋大叔搬家的时候,偶然翻找出了这个存折,看到了2003年的时候,最后一笔记录停留在了50600余元。

想着还有这样一笔钱,宋大叔很是高兴,于是打算来银行把这笔钱取出来好好犒劳一下自己。

可是,来到银行之后,柜员却告诉了宋大叔一个难以接受的事实,这笔钱就是在2003年的时候,分了两次取走了5万元,现在存折上就有600多元了。

宋大叔难以接受,他认为这笔钱自己根本没有取走,存折一直都在自己手上,也没有挂失,所以,是银行在没有出示存折的情况下, 擅自办理了取款手续,导致了自己5万元,所以,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银行却不予理会,无奈,宋大叔只能寻求法律的救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损失的5万元。

那么一审法院会如何审理本案的?

法院认为,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储蓄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宋大叔和银行之间建立储蓄合同关系,该存折上最后一笔款项显示余额50643元未支取。

根据双方书面约定的取款方式为“凭折”支取,同时相关规定储户存取款时,储蓄机构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

被告违反上述规定,在原告未持存款折到被告办理取款时,被告的工作人员将原告的存款支取,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实际支取该部分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支付存款折内50643元及支付同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银行赔偿宋大叔5万余元。

银行不服提起了上诉。

银行认为,在当年的时候,对银行卡等存储设备不健全,多数只能依靠人工记载,所以储户取钱后,银行业务员在存折中遗漏记载在所难免。

事实上,当年就是宋大叔本人亲自取走了这笔钱,因为在凭折取款条和复核处都有这笔钱取款的记载。

而宋大叔从办理存折到最后一笔款项的支取5万元期间,账户上的余额变动频繁,直到最后一笔5万元之后,账户却沉睡了20多年,显然不符合其当时正做生意的现实情况,也不符合交易习惯。

而且询问道当年的经办人员,经办人员表示就是宋大叔本人取走的钱,所以请求法院予以改判。

宋大叔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应当予以驳回处理。

宋大叔表示,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原告作为储户有权随时主张取款,并不受时间的限制。

因此你们银行后来搬走了,自己重新在另外的银行开了户,一直在用,存折就这么放着,存折存取款项时还处于银行手工记账阶段。

不论是按照存折首页标注的“取款方式凭折”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存款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一元起存,由储蓄机构发给存折,凭折支取,开户后可以随时存取”,都对取款方式明确约定为“凭折”。

而且业务员说的是“印象上见存折了,只是忘了下账”,需要注意的是,短短时间内本人账户就少了5万元,作为为储户保管存款的银行的这种解释如何使人信服?

所以,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银行的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银行内部流转凭证上显示宋大叔账户已经被实际支取了5万元,然而,宋大叔持有的存款折并未有该5万元的实际取款记录,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宋大叔实际支取了该5万元,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于是对其进行了驳回处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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