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2名医生按照医院的安排,到社区开展免费义诊,不料被人偷偷举报到了卫健局,导致医院被罚款11万元。医院不得已举报另外一家医院义诊外,罚款被降为了5万元,医院仍然不服,一纸诉状将卫健局告上法院。
(来源: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案涉的医院是一家骨科医院,按照该医院的说法,社区因为要为居民谋福利,便联系骨科医院开展义诊活动,在指定的范围和项目内,居民可以免费体检。
医生觉得这是一个利民利己的好事,既可以帮助居民预防疾病,也能趁此宣传一下医院,便与社区达成了合作意向。
事发当天,医院派了两年2名骨科医生配合社区义诊,整个过程相当的顺利,许多居民看到免费,也纷纷过来体验。
然而,正在义诊的过程中,突然有几位卫健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检查,要求医生提供义诊的相关手续。
两名医生不知所以然,联系医院后,得知医院没有办理任何的手续,但同时将情况一五一十的反馈给了几位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得知没有任何手续后,当即叫停了义诊,并在随后拟对医院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数额较大罚款…
由于罚款11万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且医院要求进行听证,故卫健局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召开了听证会。
听证会的过程中,医院为了能够减轻、免除处罚,提议提交了一家其他医院违规开展义诊的线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4款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卫健局经审查后认为,医院的行为构成立功,但上述法律规定只是规定从轻、减轻处罚,并没有规定可以免除处罚,遂将对医院的罚款数额降为5万元。
但面对这个处罚结果,医院仍然不服,而后便一纸诉状将卫健局告上法院。
以上就是本案的大概经过,很多网友可能不理解,既然是义诊,那就是免费看病,怎么还会被罚款呢?
事实上,我国法律并不反对义诊,但对于义诊有严格的监督程序。换而言之,如果不对义诊严加管控,那么就会有许多人打着义诊的幌子,欺骗群众、非法行医,继而侵犯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
接下来,笔者就结合本案,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行政诉讼不等同于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主张”,需要由被告,即本案中的卫健局证明行政处罚法合法性。
由于本案系被现场查获,所以在证据事实方面,没有过多的争议,医院也予以认可。
适用法律方面,卫健局指出:根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规定
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案涉的医院没有进行备案,所以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卫健局处以罚款5万元在区间范围内。
但医院却认为:
首先,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医院义诊的原因是受社区相约,并非主动的以宣传为目的自发组织,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后果,故完全可以警告教育处理,而非一律适用罚款。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本案中,卫健局面对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情概况,简单的以罚代管,违背了行政处罚法教育原则。
最后,医院存在立功情节,却仍然被罚款5万元,罚款数额明显过高。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知道义诊需要备案的法律规定,可是医院却没有实施,存在违法行为。故卫健局的行政处罚正确,对医院的诉求予以驳回。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案,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