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网传15岁少年在学校被两个同学殴打后,在学校走廊徘徊了4分钟。之后少年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4-03 09:57:00

浙江杭州,网传15岁少年在学校被两个同学殴打后,在学校走廊徘徊了4分钟。之后少年因不堪受辱,在本身就有恐高症的情况下,自行跳楼身亡。事发后少年母亲为了向学校讨要说法,在班级群发布信息。可结果却发现群被管理员解散了。目前,当地公安机关、教育局等各个部门均已经介入调查此事。

(来源:时间视频)

据了解,该少年仅15周岁,出事前还是当地某中学的初三学生。

少年的母亲发文称,其儿子当时被两个同学殴打,

事后有同学目睹其儿子在学校走廊徘徊了近4分钟。其儿子本身就有恐高症,但其还是选择以这种方式结束生命,可想而知,儿子当时到底是有多绝望啊!

平心而论!儿子起床后高高兴兴去上学,结果却被告知儿子死在了学校。而且,事发前还被同学殴打。

相信天底下任何一个父母都是接受不了的!

对此,有网友认为,学校要摆正态度,解散群是什么意思?难道别人家养了十几年的儿子不明不白死在学校,还不让家长讨个说法?这也太过分了吧?

不过网友们更关注的是,打人者的行为到底怎么定性?是不是“故意杀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学校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

首先,打人者的行为只构成违法,且一般不会被执行拘留处罚,除非之前有过违法记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他人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1000元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少年跳楼是自行为之的,与两位打人同学的殴打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二人的行为最多只能认定为违法。

需要强调的是,二人或者以上共同殴打一个人的,属于结伙殴打他人,理论上是要加重处罚的。

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否具有加重处罚情节不是关键,关键是能不能对行为人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21条规定,14-18周岁的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14-16周岁或者16-18周岁初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也就是说,由于打人者都是初中生、未成年人,即便已满16周岁,之前没有违法记录,公安机关就不会对打人者执行拘留处罚。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也没有办法,这一点大家一定要理解!

其次,虽然打人者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打人者的行为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但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只能让其监护人来承担。

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得很清楚。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简而言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平时就有监管和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平时没有管教好自己的子女,其子女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就应当由负有监管过失的监护人来承担。这一点谁家的父母都不能例外!

最后,事发地点是在学校,学校肯定是难辞其咎的!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说简单直接一点,8-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少年被两个同学殴打,学校不知情或者没有妥善处理;少年在学校走廊徘徊4分多钟也没人及时发现,从情理和法律上来说,学校都难辞其咎!因此,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是在所难免的了!

最后,近来未成年霸凌同学而引发的悲剧令人触目惊心!希望各位家长要引起重视。即家长平时一定要教育好自己的孩子不要霸凌同学,且被人欺负后一定要及时和老师或者家长反映!以免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来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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