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男子喝完酒准备回家,因为车子停在了酒店地下停车场,男子打算把车子挪到酒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4-03 10:06:18

浙江衢州,男子喝完酒准备回家,因为车子停在了酒店地下停车场,男子打算把车子挪到酒店对面的停车场,谁知刚准备在路边泊位停车时,走来一名交警称这里不能停车,无奈男子只能往前开了一段路,恰巧遇到交警查酒驾,男子被检测为醉酒驾驶,事后,男子被吊销驾照不说,还以犯罪为由被立案调查,男子不服将交警告上了法院。

事发当天晚上,刘先生和妻子在酒店和朋友局聚会完准备回家,由于车子停在了酒店的地下停车场,担心酒店工作人员第二天上班晚影响自己用车,于是,刘先生打算把车子停在对面的停车场。

随后,刘先生开上自己的车子,以大约10公里的速度行驶了十几米,准备停入泊位时,突然从车后来了一名交警称这里不能停车,要求刘先生继续往前开,无奈,自己只能往前开了一段路程。

结果,前方正在查酒驾,刘先生不得已被拦下做了酒精呼气检测,经过检测,刘先生达到了醉驾标准,随即被进行了血液检测,经过检测发现,刘先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193毫克/100毫升。

事后,交警部门对刘先生进行了处罚,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不仅如此,警方以刘先生涉嫌危险驾驶罪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不过检察院认为刘先生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而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载明,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刘先生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驾车所行驶的地段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根据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刘先生的行为系挪动车位的合理怀疑,以此认定刘先生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其作存疑不起诉。”。

所以,刘先生认为,自己从酒店地下车库将车开出挪动到地上停车泊位,并不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汽车,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于是,刘先生将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交警部门则表示,事发当晚,刘先生开车沿着道路一路行驶,行驶到酒店大门口附近时,被拦下检查,结果发现刘先生达到了醉驾标准,在对刘先生进行调查时,刘先生均自行承认了违法的事实。

在对刘先生进行调查时,也履行了听取刘先生的陈述和申辩,书面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做出的处罚决定,也有刘先生的签字确认,从执法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整个过程均合法,所以,刘先生的违法行为,是否免除了刑事责任与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没有关系,两者是不同性质的责任归属,所以,要求驳回其诉求。

那么,法院会支持哪一方?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原告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原告的行为显然属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其次,关于检察院认为原告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因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明显高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虽检察院决定对原告不予起诉,但原告的行为仍构成行政违法。

据此,法院认为,警方对其做出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再进行重新取得驾照的处罚没有问题,于是驳回了刘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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