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罚款?”四川宜宾,一卖菜的大姐,为了补贴家用,特意开了一家采耳店,但因为生意不景气,开业两个星期仅盈利500元,不料被执法部门认定为非法行医,罚款22万元!
(来源:九派新闻)
李大姐是农民出身,本本分分的她一直靠卖菜为生,但因为菜的价格一降再降,利润较低,家庭本身的支出又越来越大,李大姐很快出现了入不敷出的情况。
为了能够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李大姐有了自己开店创业的想法。经过和亲戚朋友商议,李大姐最终将项目定为了采耳店。
于是,在东拼西凑凑够开店资金以后,李大姐的采耳店如期的开了起来。由于没有经验,在开店的整个过程中,李大姐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
原本按照李大姐的想法,店铺的客流量应当不错,可一连开店两个星期,都没有多少客人,算了下账目,仅仅盈利500多元。
但面对这个结果,李大姐并不气馁,她想着用好的服务来拉拢回头客,然后再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让店铺的生意越来越好。
然而,理想是很美好的,现实却是很骨感的,李大姐还没等来生意后,就被处以了一张天价罚款单。
事发当天,李大姐在为一位客户做采耳项目时,突然遇到了执法人员上门检查。执法人员查看李大姐没有相应的手续后,认定李大姐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对李大姐作出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的处罚。
李大姐不理解,一个普通的采耳店怎么会成为非法行医?遂在申辩未果后,直接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7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由于李大姐拒绝缴纳罚款,所以按照每天3%加处罚款,在168天之后,罚款的数额共计高达55万余元。
特别注意!由于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能超过罚款本数,故李大姐最终的罚款数额应当为22万元。
但对于这个处罚结果,却引起了许多人的质疑。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部分网友可能认为,只是普通的采耳,不应当属于行医的范畴。
但事实上,案涉的采耳店使用“小可视”内窥镜仪器对顾客进行检查后,制定“外用+口服+古方+穴位”治疗方案,已经属于行医的范畴。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李大姐的采耳店没有办理医疗许可证,故构成非法行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违法所得5倍-20倍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照1万元计算。
在这个案件里,由于李大姐的违法所得为2000元,所以应当按照1万元计算,罚款的区间为5万元-20万元。
故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看出,执法部门对李大姐罚款11万元并没有顶格罚款,也在法律规定的限度范围内。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但却并不一定合理。
事实上,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均明确规定:
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一律处以罚款,如果能够通过警告、教育更正的,完全可以采取警告教育的方式,而非简单的以罚代管。
具体到本案中,结合李大姐卖菜的经历,其并非故意违法,而是由于自身的生活经历、认知能力导致。
这种情况下,在李大姐认识到自身情况且配合整改的话,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当然,就李大姐本身而言,也存在许多的问题。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不是完全不管不顾,却又拖着拒不缴纳罚款。
最后,当地有关部门已经就此事重新开展调查。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