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醴陵,一31岁的村主任,将人开车撞死以后,赔偿650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法院改判为故意伤害罪,刑期也由之前的死刑,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那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呢?
(来源:河南商报)
据悉,事情发生在2019年9月,31岁的村主任陈某与自己的父亲,就土地纠纷问题,与隔壁村的村主任刘某进行调解时,陈某父亲与刘某发生了争执。
随后,陈某误认为刘某殴打了自己的父亲,遂愤怒的驾驶车辆,想要报复刘某。在看到刘某在不远处一辆轿车旁边站着,陈某直接驾驶车辆撞了上去,致使刘某死亡。
2020年6月,陈某因涉嫌杀人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陈某死刑。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判处陈某死刑。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陈某认为,自己虽然有伤害刘某的故意,但并没有杀死对方的故意,所以自己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至于在公安机关的第三次、第四次笔录承认有杀人的故意,系受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导致,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纵使陈某的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所以最高刑也是死刑。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此罪的最高刑与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一样,但由于主观恶性相差很大,此罪在量刑上相比故意杀人罪会轻很多。这也是为何陈某会如此辩解的原因。
陈某的律师辩解称,陈某既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也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所以陈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意思就是说,如果陈某最终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话,其刑期将在3年以下。
以上就是陈某及其辩护律师在上诉时的辩解。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定性不准确,遂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回重审阶段,陈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家属650万元,刘某家属对其行为表示了谅解。
一审法院重审后认为,结合陈某以及刘某的关系,陈某并没有杀害刘某的故意,而且从客观行为上来看,陈某并非是直接撞到了刘某身上,而且先撞到了旁边的轿车,而后才撞向刘某,故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考虑到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而且获得了刘某家属的谅解,遂判决陈某有期徒刑15年。
但看到这个判决结果,原本已经签署谅解书的刘某家属却又反悔了,于是在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以后,又向媒体曝光了此事。
目前,虽然官方尚未通报此事,但个人认为,刘某家属在已经谅解的情况下,很难再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
至于案件到底是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相信司法机关的判决是公正的。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