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夫妻俩离婚后,妻子带走未满2岁的女儿。男子再娶后没有子女。20年后,男子去世。女儿听说后找上门去。要求和继母共同继承父亲遗产,却被继母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河北区法院,光明网)
都说父母离婚,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小钱对此深有体会。她从来不知道父亲是什么样子,也未享受到父爱。
在她的记忆中,母亲带着她四处漂泊。 他们租最小的房子。一张小桌子就是她们娘俩的饭桌,也是她的写字桌。
那些年,母亲打零工,摆地摊。到人家家里做小时工。
母亲为了养她,吃尽了苦头。母亲为了让她过得更好一点,多数时候都自己啃馒头。那一年,初中毕业的她回到家中,看到母亲在啃馒头,她扑进母亲怀中,狠狠地哭了一场。
从那之后,她发誓将来要好好孝顺母亲。
虽然母亲竭尽全力护她周全,可那些童年时受到的伤害,至今想起来都刻骨铭心。
小时候,她跟别的小朋友玩,会被人家笑她没有爸爸。
上学放学,别人家小朋友会有爸爸跟着。而她身边永远是妈妈。
她无数次渴望自己有个父亲。可是,每当她问妈妈,爸爸在哪里时, 都会被母亲以各种理由推脱。
在她15岁生日那天, 当她再一次问及母亲,爸爸在哪里时?
母亲哭了。在她的记忆深处,母亲一直是个坚强的人,母女俩相依为命的那些年,即便再苦再难,母亲从不在她跟前抱怨。更不曾掉过眼泪。
那晚,母亲却哭的那么伤心。她怕了,从此再也不问妈妈关于爸爸的事情。
她十八岁生日后,母亲终于跟她说明真相,她两岁时,爸妈就已经离婚。
“你不要管其他,安心学习就好。”
此后,她再也不追问父亲的事。
再然后,她毕业参加工作。父亲在她脑海中的形象。已经是模糊影子。
多年来缺失的亲情。也让她没有寻找父亲的念头。 更重要的是,母亲带着她远走他乡,她根本就不知道去哪里找父亲。
谁也没想到,这一年,她和母亲出去旅游。竟无意中邂逅老家的一个熟人。
那个熟人告诉她们,她父亲已经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如果她不回去,有可能就被继母全部继承。
那晚,母亲第一次跟她敞开心扉,让她回去,因为父亲的遗产也有她一份。
于是,小钱回到故乡。见到了继母赵大妈。
小钱开诚布公的说,她要跟赵大妈共同继承父亲的房产。
赵大妈一听就怒了。她生气地说:“我跟你爸结婚20年。我照顾了他20年,这些年中你在哪里?他每一次生病住院,需要人陪伴时,你又在哪里?你有什么资格来跟我共同分割遗产?”
小钱不紧不慢的说,父亲临死前没有留下遗嘱。她作为父亲唯一的女儿享有继承权。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赵大妈一纸诉状把小钱起诉到法院。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1、老钱没有对女儿尽到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当年小钱父母离婚时,小钱还不到两岁。还是未成年。老钱理应对小钱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但小钱母亲带着她远走他乡。可能出于种种缘故。他们之间再无来往。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从法理上来说,老钱没有对小钱尽到抚养义务。
2、老钱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理应按照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话,会由他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共同分割遗产。
具体到本案中,老钱死后,没有留下遗嘱。那老钱的房子作为遗产就应该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小钱和赵大妈共同继承。
但凡事都有例外。这个案子也有其异常之处。
3、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 根据法庭调查,老钱为特殊人群。老钱患有轻微精神病,20年来,一直是赵大妈照顾他。
其次, 小钱多年来没有对父亲尽到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虽然小钱父母在她两岁时离婚,跟小钱作为女儿,在父亲年迈需要照顾时,理应尽到赡养义务。
多年来小钱却从未有过寻找父亲的念头。更未尽到赡养义务。
反观赵大妈,在老钱患病这二十年中,一直尽心尽力照顾老钱,尽到主要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多名证人作证,赵大妈在老钱活着时,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因此,应该多分。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赡养并不仅仅指经济上的赡养,还包括精神陪伴,精神慰籍等。
这些,作为女儿的小钱没有做到,赵大妈却都做到了。
综上,法院判决:老钱的所有遗产全部由赵大妈继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如果不对老人尽孝,哪怕是亲生女儿,也可能没有继承权。但文中的小钱从小被母亲带走,她是没地方找父亲。未免有些冤!


平淡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老頭沒死,起訴要贍養費,法院會判小妮兒多少得出點。這裏沒說撫養費的事
笑口常开
他没有抚养女儿,女儿没尽孝扯平,房子应分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