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河南焦作,一女子与丈夫结婚37年,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可女子万万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4-05 14:04:47

“太离谱了!”河南焦作,一女子与丈夫结婚37年,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可女子万万没想到的是,丈夫结婚证上的妻子却写着是“弟媳”,且这张结婚证还是由当地民政局颁发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大象新闻)

孔女士与1964年出生的丈夫云先生结婚37年,二人育有子女。

可孔女士近日发现丈夫的结婚证登记的妻子,居然是出生于1966年的范女士,且还是云先生的弟媳。

据了解,云先生的弟弟出生于1970年,其与范女士才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

孔女士还以为丈夫云先生与弟媳之间有“关系”,于是哭着追问丈夫,并要求其一定要把事情说清楚。

可丈夫却举手对天发誓说,自己真的一点也不知情!

孔女士半信半疑,并开始到多方求证。

事后孔女士才得知,当年丈夫的弟弟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拿着哥哥的身份证与范女士登记结婚。

随后孔女士立即到民政局讨要说法,工作人员证实孔女士的说法。但2015年8月份时,丈夫云先生的弟弟又拿着云先生的证件与范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

仅隔一个月后,云先生的弟弟又拿着自己的身份证,与范女士“复婚”。也就是说,云先生的弟弟之所以会与范女士“离婚又复婚”,就是想纠正这一点!

可现在孔女士与云先生已经生活了37年,却没名没份的,对她来说,非常不公平,其希望给个说法!

有网友认为,这件事情从始至终错在云先生的弟弟,但身份证是属于个人证件,且非常重要。被弟弟用了两次,云先生说一点也不知情,很难让人相信!

也有网友认为,如果云先生本人真的不知情,那么这件事报警处理,弟弟就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那么从法律上讲,孔女士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呢?云先生的弟弟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

首先,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因此,对于公民来说,身份证极致重要。

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1000元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也就是说,由于弟弟是冒用哥哥云先生的居民身份证,因此,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但现在已经过去那么多年,即便按2015年来计算,也超过处罚时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换句话说,弟弟的行为确实构成违法,但由于已经超过6个月的处罚时效,所以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对其进行处罚。当然,公安机关认定构成犯罪另当别论!

其次,虽然公民登记结婚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民政局是行政机关,其为公民颁发结婚证、离婚证均属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孔女士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4条同时还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也就是说,如果民政局拿不出充分证据和所对应的法律依据来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那么就会被人民法院判定败诉。

最后,由于以前民政局登记结婚信息没有联网等客观原因,造成很多冒名顶替登记结婚的案件发生。

为了妥善解决这类问题,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也就是说,虽然事隔30多年,已经超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但上述法律规定得很清楚,被冒名顶替多年后才发现的,一般情况下,是不受时效限制的。

综上,孔女士想解决与丈夫结婚证的问题并不难。

那么大家认为,丈夫云先生当年知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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