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女子因在家中设立佛堂,并时常与同道之人在家中礼佛。没想到,竟然被民宗局以非法设置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为由罚款3万元。女子不服,将民宗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东莞中院)
女子王红梅是当地人,年轻时也是当地比较有名的女强人,高中毕业后就开始做生意,头脑灵活,善于发现商机,只要她看中的生意都赚了大钱,30多岁基本实现了财务自由。
可是常在河边走怎么不湿鞋?在一次投资活动中,原本认为稳赚不赔的生意,竟然发生了意外,这一次让她几乎输掉了全部财产。
自此以后,王红梅精神颓废,失去了往日的风采。一次到某庙中,了一个大和尚对其进行了开导,从此以后她开始一心向佛。
并将自己别墅的3楼布置成了佛堂,放置了许多佛经。同时为了和庙里的布置一样,还甚至设置了功德箱。 附近许多佛教信徒得知王红梅家里就可以礼佛,而且她也欢迎去切磋佛法,不仅如此还提供斋饭,纷纷前往。 事发当日,王红梅等十多人正在家中讨论佛法,突然民宗局的执法人员出现,要对现场进行进行查封,虽然王红梅极力辩解,并阻止但也是无济于事。 民宗局经过调查,认定王红梅未经批准和登记设立宗教场所对外开放,供他人在该处进行宗教活动。于是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
王红梅不服,提出复议,但是复议维持,最后将民宗局起诉至法院,并且经过了两审,才尘埃落定! 从法律上怎样看待这件事情呢?
1、在家中设立佛堂是否可以呢?
《宪法》第三十六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一般来说,自己在家中摆放佛像,设立佛堂,是个人信仰,民宗局无权干涉,如果干涉是违法的。 2、家中违规从事宗教活动是违法行为
《宗教管理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上述两个条款明确规定了,从事宗教活动必须要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而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有县级以上宗教管理部门批准才可以设立。 本案中,王红梅的家中设立的佛堂,没有经过民宗局批准,如果是一个人在家礼佛,则是个人信仰问题。可是她家经常有许多人,在此吃斋念佛,从事宗教活动,就是违法活动。 最关键的是,执法人员在其设置的功德箱中发现了钱款,属于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 对此王红梅表示,当时是初一,十几个朋友按照宗教习惯来到她家进行拜访、问候,是正常行为,不构成多人从事宗教活动。
而且功德箱里的钱是朋友们,经常在她家吃斋饭喝水,不好意思擅自投送的,不是接受的捐赠。
同时,她认为民宗局的执法人员,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她家,属于私闯民宅,对其造成精神损害,案发至今一直无法入睡。但是,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宗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王红梅家三楼有宗教造像、功德箱,而且将区域进行开放。
根据执法人员提供的录像,当时现场有十几人聚集在此,现场有坐禅拜垫供使用。而王红梅在宗教造像的供台前进行准备,部分现场人员对宗教造像进行礼拜,现场设置的功德箱内有钱款。
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部分现场人员王红梅的起哄下围堵执法人员,妨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王红梅家三楼设置的佛堂未经批准和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其将设有宗教造像、功德箱等宗教设施的区域进行开放,供他人进行宗教活动,现场摆设的功德箱上标识“广种福田随缘乐助”,箱内有钱款,其行为超出了个人宗教信仰活动的范围,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而且其有阻碍民宗局执法人员执法的严重情节,民宗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3万元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恰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民宗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王红梅的诉讼请求。
王红梅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决定维持原判。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8899669
民宗局经得佛祖同意代表其发言了?
诡异始祖
你放个功德箱让别人给你捐钱,罚你就对了,搞的跟传销组织似的
笑看风云
拜个菩萨都被人叮上了[微笑]
用户10xxx39
大和尚开导的好 高 实在是高 有三层楼那么高
池哥
对,罚你没商量,在家里设置佛堂,吓人啊
淡然
非法宗教活动,拉去打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