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责任:骨科医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所送现金】 【基本案情

梁伯伯 2024-04-27 22:28:10

【医疗刑事责任:骨科医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所送现金】 【基本案情】2010年9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顾某某利用其担任x市x人民医院科医生开处方的职务便利,在骨科手术耗材选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骨科耗材供应商邵某、李某(均另案处理)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8.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具体分述】1、2010年9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顾某某在其办公室、住所附近等地,先后收受邵某所送现金计人民币74.4万余元。   2、2012年底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顾某某在其办公室、住所等地,先后收受李某所送现金计人民币24万余元。   【证据】证人邵某、潘某、王某等人证言、骨科耗材业务量统计表、xx市x人民医院提供的账簿、西区手术登记表、手术耗材核报单、情况说明、骨科诊疗组名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银行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协助冻结通知书、户籍证明及发破案情况说明等证据。   【庭审意见】被告人顾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担任xx市x人民医院骨科医生期间,未参与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活动,在进行诊疗活动中,其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故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予以变更。   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某某仅受贿63万余元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自首、退赃的情节,建议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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