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在公司年会上喜中11万元大奖,不料公司却只付20300元,剩下的坚

净土侃体育 2024-04-29 22:00:32

广东深圳,女子在公司年会上喜中11万元大奖,不料公司却只付20300元,剩下的坚决不给。女子辞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剩余奖金,竟未获支持,女子又起诉到法院。

2017年·,女子小李进到这家公司工作,因为面目姣好,当了前台。这家公司是一家通讯设备公司,看起来很正规,和小李签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工作没几个月,就到了·的·。公司搞了年会,不但公司所有的员工都参加了,还邀请了一些供应商,规模很大,热热闹闹的,气氛很好。

年会中间有抽奖环节,小李非常幸运,虽然才工作了几个月,也有抽奖资格,而且一下子就抽中了11万元的现金大奖。当着所有员工的面,公司高层当场给小李颁发了奖券。公司这样干,现场的员工肯定都很高兴,觉得在这样的公司干有前途。

没想到的是,事后,公司却没有完全兑现承诺,只给小李发了20300元,剩下的奖金怎么都不发了。

··,小李就从公司离职了,不知道是不是和公司不给发剩下的奖金有关。反正之后小李就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剩下的奖金。

她觉得当时那么多人在场,这样的仲裁请求不会有什么问题,却没想到仲裁委并没有支持她的请求。于是她转而起诉到法院,说年会奖品是公司福利,既然让所有员工都参加,那不管谁抽中了,公司都该支付。

公司却说,这次抽奖不仅面向员工,还包括一些供应商,所以不是公司福利,而是一种赠与,既然是赠与,公司有权撤销。

这么大公司,不管年会抽奖是公司福利还是赠与,都是当着所有员工的面发的奖券,事后却不兑现承诺,真是完全不考虑会不会影响其他员工对公司的信任啊!

更何况已经发了2万元,剩下的不过9万元,对一个公司而言,特别是一个通讯设备公司而言,应该是一个小数目。为了区区9万元,做出这样言而无信的事情来,真不知道这老板怎么算的账。

这个案件里,小李主张这笔奖金是公司福利,应该发。公司则认为这笔奖金是赠与,有权撤销。双方对这笔奖金的性质发生了争议。

确实,如果这笔奖金的性质属于赠与,因为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则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作为赠与人的公司在赠与完成前,也就是发放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也就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不发了。

但这种抽奖性质的行为,显然不可能是赠与。因为如果抽奖属于赠与,那是不是以后所有购商品赠送抽奖机会的抽奖,老板都可以在抽完奖耍赖,不送了?

事实上,这种抽奖行为属于射幸行为。

所谓射幸,也就是碰运气,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其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典型的射幸合同包括购买保险、彩票等。

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会向员工发放福利。这种福利包括法定福利,比如说购买社保、带薪休假等。也可以包括公司自愿发放的非法定福利。

这些非法定福利虽然并非国家强制发放,公司可以发放,也可以不发放。但一旦达成约定,则公司仍有义务履行。

这个案件里,公司在年会上的抽奖就是这样的一种非法定福利,公司在达成约定以后,有义务兑现。

至于公司所说的赠与,因为在抽奖完成之前,公司都不知道发放对象是谁,也不知道金额是多少,所以不符合赠与合同的特点,双方之间不构成赠与合同。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应向小李支付奖金差额897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以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上观新闻,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文中姓名可能为化名。· —— ··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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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07

用户10xxx07

2
2024-05-02 20:13

要不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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