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台,一女孩出生后被父母抛弃,19年后,亲生父母找来相认。女孩拒绝以后,亲生父母说她“没良心”,还说她养父母“小肚鸡肠”。女孩气愤地说:“凭什么道德绑架我?说我可以,说我·养·父母不行!”
当事人骆女士是1998年出生的,她说自己出生以后,亲生父母家条件很好,都盖了楼房但因为嫌弃她是女孩,直接将她送走。她被送走以后,2000年她父母又生下一个儿子,也就是骆女士的弟弟。
而养父母收养她以后,对她很好,还费了很大的力气,办了收养证。没想到她19岁的时候,亲生父母又找到她,要和她相认。
骆女士拒绝以后,他们还找各种理由和借口联系她,说她没良心。还说是她养父母小肚鸡肠,阻止他们相认。
对此,骆女士十分气愤,说自己的·养·父母说的很清楚,尊重她自己的选择,不会干涉她。
但她并不想和亲生父母相认,“前几年,我养母身体不舒服,正好亲生父母那边身体也不舒服,当时他们打电话要求我去照顾,我当时已经明确的说了,你们还有儿子,我妈·养母·就我一个。”
前段时间,亲生父母又通过其他人联系她,说她弟弟交了女朋友,让她和弟弟好好相处。但她觉得,自己是养父母家的唯一的孩子,不希望亲生父母再来牵连他们,也不要道德绑架她。
骆女士觉得亲生父母是道德绑架她,但绝大多数网友都认为:“现在是来找你养老了?”“这女孩三观挺正的,孝顺养父母是你最善良的选择!”“坚决支持骆女士!生恩那及养恩大!”看来在绝大多数人的观念里,并不认为道德站在亲生父母那边,他们想道德绑架骆女士,恐怕有点难。
事实上,不但道德不站在亲生父母那边,连法律都不会站在他们那边。
在这个事件里,骆女士养父母当年费尽千辛万苦给她办了收养证,骆女士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就被法律所认可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在收养关系被法律认可的那一刻起,骆女士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就是法律上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而骆女士与亲生父母之间不再有任何关系。甚至于,骆女士与亲生父母那边其他亲戚的关系也不再被法律认可。
这个事件里,骆女士亲生母亲的弟弟曾经联系她,说是她舅舅,骆女士赌气地问过:“我不知道是哪边的舅舅?”确实,在法律上骆女士也是可以不认这个舅舅的。
根据前面那条法律,骆女士对于所谓的亲生父母并没有赡养义务,所以亲生父母生病的时候,不管有没有她弟弟的照顾,她都没有去照顾的义务。反之,养父母生病的时候,她如果不去照顾,就可能会构成遗弃,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构成遗弃罪。
同样地,当亲生父母去世的时候,她也无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所以现在这种情况,如果亲生父母非让她去照顾,那就是只让她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真是没有任何道理。
不过,相信对于骆女士而言,她也没有继承所谓亲生父母遗产的想法。
现在这种情况,对于骆女士而言,认不认亲生父母都是她自己的选择,法律并不会强迫她,只是会给出法律的引导,希望她还是能够遵从本心,不要被任何人道德绑架!
如果是你,你会如何选择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奈文摩尔
生而不养,断指可还。未生而养,百世乱还!